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合同诈骗罪 >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构成要件

法律快车 > 乌鲁木齐律师 > 姜红 > 律师文集 > 正文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构成要件

作者:转载 时间:2012-06-04 查看(2511) 评论(0)

合同诈骗罪定义与认定

合同诈骗罪定义与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罪量刑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犯罪主体

合同诈骗罪犯罪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亦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主体。合同诈骗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合同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而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例如,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人诈骗的故意既可以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即行为人在签订虚假合同之前就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对方钱财的故意,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对方钱财的手段,诈骗故意也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后,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最初,并无骗取对方钱财的故意,但是,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行情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诈骗的故意,行为人有归还能力而不愿归还已经到手的对方的钱财,并进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以达到侵吞对方钱财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犯罪客体

合同诈骗罪犯罪客体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化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法律制度则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一般规则,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律,利用各种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据国家工商局披露的最新资料表明,我国合同签订的规范程度和履约率不容乐观,目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仍较突出。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或承揽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或材料费;(2)利用中介机构签订转包合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3)虚构建筑工程或转包建筑工程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4)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将国有或集体财产转移或据为己有;(5)本无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后向其追偿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