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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无照经营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

甄别无照经营行为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众所周知,工商部门绝大多数执法人员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耳熟能详,在执法中运用得游刃自如,《办法》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最主要的法规之一。但在实际执法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难题:在适用《办法》第十四条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首先要判断该行为是否触犯刑律,涉嫌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罪名,才能决定是否移送公安机关。撇开其它罪名不说,单就判断规模较大的无照经营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问题,长期困扰着工商部门,基层执法人员意见纷纭,大致形成以下四种看法,严重影响了工商部门查处取缔较大规模无照经营案件的力度。

   四是对经营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超过《追诉标准》中数额的案件,应依《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先作出予以取缔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然后再向公安机关移送,或向检察机关咨询,待其退回案卷或答复不构成犯罪后,再做罚款处理。

    通过加深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