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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司法局长胡春生使用警车和少妇车震(转载

  
  


  


  


  


楼主:野樵01 时间:2014-04-25 18:08:25

  据说只被以公车私用为由批评教育

楼主:野樵01 时间:2014-04-25 18:10:40


  


楼主:野樵01 时间:2014-04-25 18:11:28

  裤子的“大门”还开着O(∩_∩)O哈哈~

作者:静量寺 时间:2014-04-25 22:21:45

  贪官污吏已遍布官场的每个角落
  腐蚀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国歌中唱道
  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
  只不过此时面对的危险不是倭寇变态猪的侵略
  面对的是官场无官不贪无官不腐的驻心虫
  这些万恶的贪官掏空了国家
  掏空了民众
  侵蚀了社会肌体
  到最后贪官一家卷款移民海外
  使中国几十年来改革开放的成果一夕成空
  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
  每个人被迫着发出最后的吼声
  起来!起来!起来!我们冒着敌人的炮火前进
  冒着敌人的炮火前进!前进!前进!进!


  随着时代发展迅猛之际
  很多地方官员都被眼前的利益冲破了头脑
  不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老百姓做实事
  反而做出很多不计代价的事情
  贪污受贿已经成为了当下官员最重要的工作
  整个社会被一帮害群之马弄的乌烟瘴气以促使他们一手遮天横行霸道
  但是
  随着社会风气的改进
  这些贪官都会被慢慢整治
  毕竟只要有完美的举证材料和一个肯审批材料的纪委机关
  相信很多事情就简单的多了

  我们是一家专业从事举报官员以及各种对老板姓不公事件的机构
  入行11载已经成功举报诸多案件并得到国家机关认证
  我们有专业的团队为您整理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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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云遮不住太阳哦 时间:2014-05-01 05:21:06

  这样的司机不是故意杀人吗?
  我父亲张连帮于2014年2月24日晚11时20分在推车过人行横道的时候被一辆超速行驶的出租车撞击后碾压至车下,肇事司机孙某某停车后下车观察后上车关闭大灯向后倒车对我父亲进行二次碾压,停车于第一次撞击的地点,报120我父亲经抢救半个小时后死亡。
  鞍山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王某某,周某某警官出警。勘察现场,采集证据,绘制现场图。我们家属是于25日晚经过多方寻找无果后通过110中心知道的事故。26日确认被害人,下午做的体表尸检,办案警官没有到场,对这第一手材料不重视,如何分析推测案情经过确定案情走向,结果为胸廓塌陷,双侧多发肋骨骨折,骨盆不对称。口头将此结果告诉了办案警官。其后警官让我们等待处理结果,这中间我们多处要求看事故现场图及他们采集的证据,看看有没有需要补充的,被拒绝。让我们相信他们,还以党性担保。3月17号证据公开时,证据当中只有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和出租车与自行车接触部位的勘验书。问其有没有现场证人时说当时没有围观者,问其有没有周边录像时说调查了两家门店店主证明当天录像坏了。没有检测肇事车的速度,没有车况检验,没有当事人确认证据(警察事发后26分钟到场),没有车底盘检验,没有轮胎及被害人衣服的检验,当时两位警官都在场。我们当时根据事故现场图提出肇事司机碾压后有倒车行为如何排除故意杀人行为呢?王警官无法回答。3月20日上午我们被害人家属在事故现场附近发现了俩家门店的录像能够看到事故现场,下午1点找到事故大队大队长齐某某向其说明我们找到录像了,他说下午开会。我们等到5点多他们开完会我们领着王某某和魏付大队长到一家门店调取录像,当录像调取出来后,王某某给周某某打电话证实他们已调取过这个录像。那么请问:既然你们已经调取了,为什么不在证据公开时拿出来,为什么要隐瞒了呢?去第二家门店时其已关门下班了,他们说第二天来调取。3月21日上午当我们找到齐某某时向他询问了对于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人员死亡案为什么不做肇事车辆的测速,车况检测,肇事人确定,车底盘检测,轮胎与被害者衣服检测时,齐先举满口谎言说:“早就送去检测了,正在等回报。”当天下午这个谎言就被戳穿了,下午4点多钟当我们被害者家属到停车场时正好看见齐队和魏队领着辽宁大学的专家做检测。3月22日又请了一位专家与前一天的专家一同又做了一次车底盘检测。齐大队长拍着胸口对我们家属说,让我们相信他,已经换了办案人了,调取了大队中的业务骨干参与后期的案件调查,一定把事实查出真相。
  案件是按齐某某说的查出事实真相吗?如果相信他的话,就大错特错了!4月1日出的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辽C98532出租车底盘的前部,中部向前运行和向后运行反复挤压,刮蹭了张连帮的人体及着装软接触而形成的痕迹物证。鞍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结果:出租车底盘采集到的血迹与张连帮戴的帽子上检出同一男性个体DNA。之后在没有任何检测。4月1日后第7个工作日让我们及律师到事故大队做证据公开。在出示了之前所说的证据后,我们向办案人员询问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时,办案人员卢某说没有了。当我们提出“小爷们二手车行”的监控录像时,卢警官说没有调取,卷里没有。问魏付队长时说让人调取了,我们又一次领着唐,卢两位警官到车行取证,其主人证实已有警察将录像采集走了。回到事故大队后,卢警官从采集人(具体人员不知)手中拿到录像播放时,竟然是2月28日的。真不知道他们是故意隐瞒了录像,还是因责任心不强丢失了重要证据呢?之后当我们询问肇事车辆的车速检测,肇事人的确定,车况检测以及轮胎和被害人衣服的痕检时,办案人员不做回答,并将我们提出的问题记录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中,说向领导反应。当我们要求复印案卷时,被告知得在事故认定书下达后方可复印。事故大队在没有解答我们上述问题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15日强行下达了事故认定书。并告知我们将对孙某某按交通肇事罪立案。我们家属当时提出强烈的不满,我们认为孙某某的二次倒车行为应为故意杀人罪立案。他们不予任何解释,并说爱上哪告上哪告去。我们4月17日在律师的陪同下到事故大队要求复印案卷时,被齐大队长拒绝。这与他们先前说的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可以复印相互矛盾,这中间又隐藏着什么呢?
  孙某某为出租车司机,营运性质,每月客管中心培训一次,内容就包括了对肇事后的正确处理方法。作为30年驾龄的老司机,还有1个月1次的培训,在有效刹车的情况下撞击被害人我们是能够理解的,这样也只是正常的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但肇事者将人碾压至车下后没有采取正确的施救措施,如抬车救人(现场录像显示过往车辆很多)或用千斤顶抬车救人。而是将车倒行对被害人反复碾压。
  肇事司机孙某某停车后,已经能够明知车下压着人或者其他物体。作为汽车驾驶者,其应当能够预见到如果汽车下面压着活人或者其他物体继续倒车,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或者财物损坏的后果。但是,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存在可能造成致他人死亡或者财物损坏这两种可能性的情况下,不仅不下车救人,反而继续倒车15米之远,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据此,正是由于上述的带有间接的主观故意(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的积极的手段、措施而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且与被害人“胸廓塌陷,双侧多发肋骨骨折,骨盆不对称等,分析判断死者张连帮系由于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器官损伤而死亡的可能性大”的鉴定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认定被告人孙乃友构成故意杀人罪符合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肇事司机孙某某,肇事后不顾张连帮是死是活,倒车再次碾压张连帮致死,是明显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现孙某某被定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定性错误,放纵了其故意杀人行为。这对死者及家人不公,对法律不公。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相关人员不积极寻找证据及做必要的鉴定。事关案件真相的两个监控录象,第一个“某某汽修”是我们提出后,他们说已经采集了,事后在周警官的办公电脑中显示为3月6日录入,为什么证据不放在案卷中呢,当我们采集完你再拿出来算不算隐瞒证据呢?第二个录像又出现了同样的问题,录像采集后同样不放到案卷中。两组办案人员出现了同样的事情,这中间倒地隐瞒了什么?不让复印案卷又隐瞒了什么?在案件中必须做的检测不做这又是为什么?
  在有这么多疑点的情况下,鞍山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孙某某以交通肇事罪立案,并通过法制科及市局法制处审核报检察院批捕。
  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说的让每一个公民在案件中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大家说说这样的司机到底是不是故意杀人,这样的警察能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作者:六子的篮球 时间:2014-05-09 11:41:10

  听说,已经免掉该局长职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