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杀人罪 >

谭某故意杀人罪案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谭某故意杀人罪案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案情简要】被告人谭某岳母曾于2010年左右开设小型招待所,并提供女性性服务,20116月左右停止性服务业务,专营旅客住宿服务。2012年6月中旬的某深夜,受害人潘某伙同他人酒后到招待所寻求刺激,非要找小姐提供服务,被告人谭某的岳母反复解释但潘某等不予理睬,后踢坏招待所的一条门扬长而去。2012年10月15日深夜3点左右,受害人潘某等一行五人酒醉后,潘某再次提议去被告人谭某岳母经营的招待所找小姐玩,于是六人骑行摩托车赶往。在途中潘某讲:上次踢坏了门,怕报复还是带点家伙去防身。于是潘某等拿了木方前去。到达后,潘某等就敲门,因深夜谭某等未听到,潘某等一起踢门,谭某的岳母赶紧开门,受害人潘某等破门而入。接着酒气大声喊:要小姐。谭某的岳母讲:确实没有。潘某讲:那就让我看看,快点打开门。由此双方发生语言冲突,潘某等人就将招待所的客房逐一查看。此时谭某的岳母见状大喊:乃姬,快来,有抢劫!被告人谭某闻听当即起身下楼,见状问怎么回事?并陪着潘某查看房间。不知何故被告人谭某突然从房间里拿出一把直行砍刀横砍潘某,潘某见状拿起随身带的木棍抵挡,不料看中了潘某的头部并当即倒地。谭某见状赶紧上前扶住并大声喊快打120,谭某将刀扔在屋后的水塘里。同时谭某拨打了110,等到120急救车赶来,谭某准备400元钱想和他人护送潘某去医院。但正好110赶到,谭某被带回派出所,对事实供认不讳。

【办案过程】公安机关以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其家属首先委托了攸县当地的一位法律工作者协助辩护。2013年元月份案件移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因聘请的法律工作者无权查阅案卷、无权出庭参与庭审等各方面因素,被告人谭某的岳母通过多人介绍到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找到董清华律师,请求担任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件的一审辩护人。董清华律师经过详细了解案情,提出可以谭某涉嫌伤害罪(致死)寻找突破,并尽力赔偿受害人家属以得到对方的谅解,请求法院能够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清华律师接受案件后通过查阅案件、会见被告人、走访当地并对被告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等、多次积极和受害人的律师沟通但未果,最终形成了辩护意见并和主审法官进行庭前交换意见。通过董清华律师和主审法官的多次努力调解,没有促成受害人和被告人家属的民事和解和刑事谅解协议,最终只好依法进行审理并判决!

【辩护观点】故意杀人应定性故意伤害致死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谭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董清华律师担任被告人被指控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案件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经详细了解案情,并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本律师认为,本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谭某涉嫌的罪名定性错误,系客观归罪,被告人谭某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与公诉人商榷,敬请合议庭考虑采纳。

一 被告人谭某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潘某的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死罪和故意杀人罪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区分。具体到本案应结合具体的发案原因、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的目的、犯罪的动机、使用的工具、刺击的部位、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表现出来的态度等方面综合考虑,以确定被告人谭某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对被告人谭某正确予以定罪量刑。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本案中,作为被告人谭一武是一个心智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自己持刀刺击他人身体会发生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显然是明知的,但其仍然实施了用刀刺击他人身体的行为,因此,被告人谭一武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以及由此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其心理态度应当属于犯罪故意。

问题的关键是,被告人谭某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如何?究竟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这是对本案做出正确定性和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在本案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突发性、不可重复性,要查清被告人谭某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与情节进行具体、全面、客观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防止简单化和片面化,以便对被告人谭某予以正确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