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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容留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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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惊了!!!!冤假错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纪青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给单位谋取利益,使用变造的虚假银行存单作抵押,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并非法占有贴现款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被告人冷纪青辩解其没有诈骗的故意,其单位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是正常业务,以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冷纪青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证人原一波的证言不足以采信,指控被告人冷纪青犯金融凭证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由原一波为被告人冷纪青开具虚假存单,冷纪青支付原一波好处费的事实,证人贾波、孙茂盛、原一波、方永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四人证实的内容和被告人冷纪青的有罪供述也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冷纪青当庭也供认方永、孙茂盛在工行平度支行没有存款,方永还证实是冷纪青将存单交给自己并安排自己到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还指使自己伪造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孙茂盛存款的假证明,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冷纪青使用虚假存单作抵押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被告人冷纪青将骗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所得款项,除大部分偿还其单位债务外,其余款项主要用于单位消费性支出,该事实有大量相关证书予以证实,足以证实其单位非法占有贴现款项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冷纪青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冷纪青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应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冷纪青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二十一万元、面包车一辆、账本四本、公文包一个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 孝 水
审 判 员 王 莉
代理审判员 隋 功 换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庆 信
二、代理申诉人的申诉
1、公诉机关所提供的,青岛市人民政府财政贸易办公室和青岛市四方区经济计划委员会的两个文件。充分证明了冷纪青是青岛市四方区政府下属的具有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1996年2、3月份为偿还银行的前笔贷款,经银行人员的介绍和帮助到工行青岛分行平度市支行办理贷款手续,所贷款项已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和还贷,而且贷款当年就主动归还了155万元,其他款项也在销售货物和客户的代收款中。冷纪青未占用一分贷款为个人所用。(2003)青刑二初字第52号判决书中也证实了这一点。根据全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栏中,确定了七种情形的非法占有,可以定罪处罚的规定。冷纪青根本构不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如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应该为单位犯罪,并非个人行为。
2、判决书中认定的是:冷纪青是1998年10月2日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监视居住,1999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并向平度公安局交了21万元的保证金和一辆巴宁面包车。(注:冷纪青的供词中是30万元,10万元现金,20万元的承兑汇票)2000年2月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03年3月18日被逮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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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