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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期间,贷款人与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对借款合同内容进行变动,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2011-07-10 12:19:37)

标签: 财经金融 金融银行法 商业银行 借款担保 保证担保 合同变更 分类: 信贷担保

保证期间贷款人与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对借款合同内容进行变动

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张  在  祯

 

    【案情】

 

    1999年8月10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收购土特产品,金额为8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一次性提款,依法约定了贷款利率,并由C食品加工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另加2年,若借贷双方变更借款合同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A银行在办理发放贷款手续时,根据B公司的再三要求将借款金额增加到1000万元,将借款期限变更为6个月。由于B公司不能按时回笼货款,致使变更后的借款合同期满时,尚欠400万元的贷款本金未还。A银行在B公司的地址已经变更不知去向并且向保证人催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23日以保证人C食品加工厂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贷款银行信贷部对下列问题进行了讨论:保证人C食品加工厂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由3个月延长为6个月后,保证期间是否发生相应变更;贷款人A银行只起诉保证人C食品加工厂,没有起诉借款人B公司,是否合法;假设A银行直到2001年11月20日才第一次要求C食品加工厂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妥当;假设2000年12月23日A银行只书面要求C食品加工厂承担保证责任而未提起诉讼,再过6个月(没有超过2年)后,C食品加工厂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主合同的变化往往对保证人的利益有着重大的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对主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当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也就是说,在保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主合同内容的任何变化,只要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均不承担责任,有时并不公平。对于主合同变化的内容应当作具体分析,有些变化对保证人并没有不利影响,有些变化甚至有利于保证人,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同意免除债务人支付债务利息和部分本金等。此时,如果因主合同内容此种变化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完全免除保证责任,则是有失公平的。即使主合同上的有些变化会对保证人产生不利影响,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从公平原则的角度考虑,保证人只应对加重其责任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因此,主合同发生变化对于保证人所承担保证责任的影响,重点在于是否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是否超出了保证人所承诺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C食品加工厂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还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增加的200万元本金及其相应的部分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对拖欠的400万元本金中的2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所以,本案保证期间没有发生相应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本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以贷款人A银行只起诉保证人C食品加工厂,没有起诉借款人B公司,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