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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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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词作者:董培文律师

辨  护  词(第一次一审)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刑诉法》、《律师法》的规定,我受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被告人鲁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鲁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依法会见了被告,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庭审调查,从而对本案事实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和认识。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鲁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既没有事实根据,又没有法律依据。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法庭依法宣告鲁某某无罪。辩护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     A铁矿的产权依法应当归属翟某某、鲁某某、赵某某三人共同所有,他们对A铁矿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起诉书以A铁矿是镇办集体企业,翟、鲁、赵无权转让为由,指控翟、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董某某的财物,从而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起诉书的指控,就使A铁矿的产权归属的界定成为翟、鲁、赵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重要的也是起诉书据以起诉的唯一的事实基础。本案中,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A铁矿的营业执照中标明的企业性质是集体,登记的注册资金出资人是B镇政府。但是,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表明,A铁矿营业执照标明的企业性质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

1、A铁矿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人合伙企业。首先,从原始资本,即注册资金的来源来看,实际出资人是翟、鲁、赵,不是B镇政府。A铁矿的最初设立申请人是原矿主李某。2003年12月5日,李某自己出钱以B镇政府的名义向A铁矿设在工商行的帐户上打入了3万元人民币,作为A铁矿的注册资金。在办理营业执照期间,即2003年12月8日,李某以90万元的价格将A铁矿转让给了翟、鲁、赵。翟、鲁、赵除依约定给付李某A铁矿转让金90万元外,还将这3万元注册资金退还给了李某(见我方提供的证据1、2、5、6、7)。翟、鲁、赵购得A铁矿后,继续出资办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环保排污等各种法定手续,使几个原本是私挖乱采的非法矿口变成了一个合法的矿山企业,采区也由原来的一个扩大为三个(见我方提供的证据3和已经交付给董某某的A铁矿的全部证照手续)。A铁矿和铁选厂的全部建设投资近400万元,全部由翟、鲁、赵三人共同出资,B镇政府没有投入一分钱(见我方提供证据3、8)。其次,从A铁矿经营管理方式和权益分配上看,虽然A铁矿没有正式生产经营,没有发生利润,但从企业处分权能和收益权能的具体表现上,该企业所产生的利益除履行纳税义务和公益摊派外,其余全部归翟、鲁、赵三人共有。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上,采取的是合伙人共同负责的共同经营管理方式(见我方提供的证据4),B镇政府并没有以任何方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本案现有大量、确凿的证据证明,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记载的A铁矿的出资人是虚假的,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由此确认A铁矿为集体企业性质也是错误的,不能作为确认A铁矿所有制性质的依据。(见证据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企业,应当按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或者经济纠纷案件涉及企业性质问题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向司法机关介绍情况,建议是什么所有制性质就按什么所有制性质对待”。上述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A铁矿虽然工商登记为集体企业,但实际出资人是翟、鲁、赵,不是B镇政府。A铁矿属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当按合伙企业性质对待。

2、A铁矿的产权依法应归翟、鲁、赵共同所有,他们对A铁矿有完全的处分权。在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群体中,一些非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投资举办企业时,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形成了数量众多的“挂靠”集体企业,也称“假集体”或“红帽子”企业。从而导致集体企业数量虚增和资产总量的失真,影响了国家对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的正确判定。为了明晰企业产权,我国《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都确立了以投资主体为企业产权所有者的企业产权界定原则。国务院有关部委也在规范性文件中作了具体的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11月25日颁布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农业部《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乡镇企业机制创新的意见》中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创造,谁所有’和‘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产权界定工作,明确产权归属。对于投资主体明确的,要尽快明确产权归属,办理有关产权证书。对于完全由个人投资只是挂靠在集体并交纳管理费的企业,其产权归属投资者所有”。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12月21日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4条,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2月27日颁布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8条,农业部1998年8月8日颁布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第6条,《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9条都规定了“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企业产权界定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企业产权”的原则已经成为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既然A铁矿完全是由翟、鲁、赵三人合伙共同出资设立,那么,A铁矿的产权依法当然归属于这三个人;既然A铁矿的产权依法属于翟、鲁、赵,那么他们三个人就对A铁矿具有法律赋予的完全的处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阻止和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