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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应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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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应如何量刑?

恩施新闻网  2010年08月27日09:07

近年来,全国各地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不断上升,有许多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对法定界限不明确,误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一律可免予刑事处罚,入狱判刑后才悔恨自己不懂法,下面这一案例可给无知的未成年人警示,以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案情

2007年6月2日凌晨,被告吴荣(文中均系化名\邀约被告谭亮、徐某、李某、陈某、余某、王某(均系在校学生,已判刑),来到被害人吴某所在某市公园路的“电脑网吧”,将吴某叫到楼下后,7人围住吴某对其进行殴打,其中谭亮持砖块打击吴某的左颞部。吴某被送往某医院治疗,6月3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吴某乃因左颞部受到打击,致其颅骨骨折,形成硬膜外血肿致颅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左颞部损伤为其致命伤,其余部位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湖北医学会鉴定,吴某医疗事件属一等甲级医疗事故。案发后,谭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吴荣、谭亮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医疗事故,不应认定系二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吴荣、谭亮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谭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荣有期徒刑六年,谭亮有期徒刑五年。

评析

未成年犯,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应属未成年犯。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34条明文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其中,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以上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不论情节轻重与否,被告人若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则必须在十年以上量刑,直至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第17条: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二被告人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法定的年龄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系初犯,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16条之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按照该规定,似乎二被告人均符合条件,应当适用缓刑。

本案中,二被告人邀约他人凌晨进入网吧将受害人引到楼下,并采用砖块击打颞部、致其颅骨骨折形成硬膜外血肿致颅脑功能障碍而死亡,需出现医疗事故,但其起因是二被告人所致,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是主要因素,社会危害性大,因此,不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利川市人民法院 吴建平)

(网络编辑:成西)

来源:恩施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