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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之夏俊峰案辩护词与夏俊峰之死有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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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之夏俊峰案辩护词与夏俊峰之死有没有关系? (2013-10-01 16:56:38)

标签: 陈有西 夏俊峰 金牙大状 黄坚明 杂谈


陈有西之夏俊峰案辩护词与夏俊峰之死有没有关系?

 

作者:黄坚明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不得不承认,由京衡律师集团组织的该案辩护组为该案付出甚多,洋洋洒洒两万三千余字的辩护词,已是明证。尽管夏俊峰案辩护词的“专业水准很高”,但我对该辩护词仍有众多困惑和质疑。总体感觉,夏俊峰案辩护词有点乱,似迷踪拳辩法,有一种不知所云的感觉,分析起来也只能“以乱对乱”。为了照顾那些不怎么关注夏俊峰案的网友、读者,我先简述一下夏俊峰案的基本案情。

一、夏俊峰案基本案情。

夏俊峰是沈阳一小商贩。

二、对夏俊峰案的基本立场和辩护基点。

对夏俊峰案,我持有四大基本立场,具体如下:

基本立场一:本案是典型的故意杀人案,反对毫无原则的“无罪”辩。

就本案而言,基于最古老、最朴素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刑罚观,在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若仍认定本案是无罪的,按此标准定案,试问:每年在全国范围内有罪的案件能有几件呢?我持法治民主派的立场,跟毛派没有一毛钱的关系。我们办理的案件,我们发表的案件评论即是明证。

基本立场二:反对“反体制”的辩法。律师辩护权是现有法律体制内的产物,脱离现有法律体制为本案作辩护,甚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是“英雄之举”,支持“民粹”的辩法,那属于政治行为,而非刑事辩护行为。

基本立场三:反对“宿命论”。认可夏俊峰非死不可的观点,认可即便上帝为夏俊峰辩护,也无法挽救其性命的观点,那属于“宿命论”的范畴。按此逻辑,任何人都无责,任何人都应禁声,哪怕疯子为夏俊峰辩护,疯子也是无责有功的。同理,也反对“死马当活马医”的说法,反对对该案辩法、辩护词不得提出任何批评、质疑和反思的观点。否则,任何律师都不应讨论任何案件了。试问:律师同行之间不讨论案件,该讨论什么东西呢?关于律师应否、能否批评律师的问题,已有律师撰写了非常精彩的博文,建议大家在网络上搜索、阅读。

基本立场四:坚持“功利性”原则。所谓“功利性”原则,基本到本案,就是坚持夏俊峰权益最大化的原则。在此前提下,辩护律师应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的原则,应是律师执业的铁律,律师的任何执业行为,都应建立在该基础之上。在合法的前提下,什么东西对当事人有用,可以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律师应往这个方向进行努力。简单说,什么东西有最大用处,律师就应辩什么东西,什么观点、做法容易被法院采纳,那就提出这样的观点,坚持这样的做法。在本案中,能保住夏俊峰“人头”就是最大的成功和目标,也基于保住夏俊峰人头的目标,为本案制定辩护方略、思路和撰写辩护词等一切辩护行为。辩护律师,可基于“功利性”原则,对辩护方略、辩护思路、辩护内容进行选择、删减、取舍。

无疑,坚持毫无原则的“无罪”辩法,坚持“反体制”的辩法,或许是辩护律师权益最大化或影响最大化的选择之一,但绝非是夏俊峰权益最大化的选项。“成就”律师,“害死”当事人的做法,在任何时候、任何案件,都值得警惕。

基于以上四个基本立场,我的辩护基点是:坚持“有罪”辩,坚持“激情杀人”辩和“罪轻”辩,而非“无罪”辩;坚持“被害人有错”辩,而非“发回重审”辩;坚持“夏俊峰认罪伏法,悔罪深刻,主动赔偿”辩,而非“自首”辩。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成功保住夏俊峰人头的“功利”目标。也基于以上原则,对夏俊峰案辩护词提出如下种种质疑。

三、质疑一:夏俊峰案辩护词彻底违背了“功利性”原则。表现如下:

其一,“无罪”辩违背“功利性”原则。

就本案而言,全中国范围内,没有几个人会坚信法院最终会改判夏俊峰无罪,这就是本案最大的法律判断和政治判断。任何坚持夏俊峰无罪的辩法,目的都不在于无罪本身,都是基于其他目的而提出的。但从“功利”角度考虑本案,毫无疑问,审判机关、主审法官更乐于接受“有罪”辩护,而非“无罪”辩。一味坚持“无罪”的辩法,会使案件丧失经办法官与辩护律师之间任何有效沟通的可能性。任何理性的法官,都不乐于与非理性的律师很认真、严肃地洽谈如何“处理”案件的问题。夏俊峰案辩护词坚持“无罪”辩法,无疑违背了“功利性”原则。

其二,“正当防卫无罪”辩违背“功利性”原则。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