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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菁徇私枉法案一审宣判
本报5月9日讯(记者 何淼玲)今天,资兴市人民法院对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原侦查员王斌、余菁徇私枉法案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斌、余菁犯徇私枉法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6年。
资兴市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19日下午,王斌(时任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三大队侦查员)与余菁(时任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侦查员)在协助黄百炼办理邓波、曹智磊贩卖毒品案时,王斌得知邓波系其朋友的“兄弟”,遂决定帮助邓波。王斌告诉余菁,邓波是其一个朋友的朋友,请求余菁帮忙尽量往非法持有毒品罪名上靠,余菁表示同意。王斌在讯问曹智磊时,采取诱供等方式,暗示曹智磊非法持有毒品罪比贩卖毒品罪判刑要轻,诱导曹智磊作非法持有毒品的供述,曹智磊遂否认之前所作的贩卖毒品以及替邓波贩卖毒品的供述,作出自己吸毒和毒品全部是其持有的虚假供述。王斌根据此虚假供述,重新制作了一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并将“物品文件持有人”改为曹智磊一人,将邓波从“物品文件持有人”更改为“见证人”,然后分别要邓波、曹智磊签名捺印,邓波因此未被刑事立案,曹智磊被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名立案。余菁在讯问邓波的时候,故意将邓波之前供述的曹智磊向其贩卖毒品的情节予以隐瞒,从而使曹智磊被以非法持有毒品的罪名立案侦查。后郴州市公安局决定重新办理该贩卖毒品案,将曹智磊、邓波以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并于2009年9月1日对邓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逮捕。2010年12月1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邓波无期徒刑,判处曹智磊有期徒刑9年。
资兴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斌、余菁身为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办理邓波、曹智磊贩卖毒品案时,为徇私情,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斌、余菁均积极实施,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斌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余菁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