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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轻伤标准】关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定罪量刑的思考

  【故意伤害罪轻伤标准】关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定罪量刑的思考

  故意伤害罪轻伤标准,结合立法规定,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和评价。刑事司法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终极目标在于保护社会、保障人权,鉴于刑事司法的严肃性和严厉性,为实现其终极目标,各国无不在立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以保护刑法适用,约束刑罚权滥用,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得以确立,成为刑法的最上位原则之一。可见,在我们进行具体的司法实践之前,理论探讨和理念树立亦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暴力犯罪仍占较大比重,其中出现的问题也较为复杂。本文拟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中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确立和执行,要求任何犯罪都必须符合法定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亦不例外。由于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形态,与单一主体组成的犯罪构成形态相比,无论在构成要素、结构以及整体性能上均有很大区别,因此可以将共同犯罪视为一种犯罪构成结构的特殊形态。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理论上历来有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之争,这实质上是对共同犯罪本质的争论。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进行特定的一个犯罪,共同行为人在主观上须有共同的故意,在客观上共同行为人的实施行为须符合特定的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两个以上的过失行为或两个以上的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共同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属于不同的几个构成要件,都不能成立共犯。行为共同说则认为,共同犯罪是数人由共同的行为来完成各自意图的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行为的意思(不必是共同故意),客观上的行为是共同进行的(不必须属于同一特定的构成要件)。因为,两个以上的过失犯,或者过失犯和故意犯,以及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可以成立共犯。犯罪共同说立足与客观的犯罪事实,共犯者之间的共同关系只存在于一个犯罪事实内,共同故意也须限于对同一犯罪事实。相反,共同行为说立足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共犯者的关系不是数人共犯一罪,而是共同表现的主观恶性的关系。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见我国刑法不承认行为共同说,而采用犯罪共同说。

  共同犯罪作为犯罪构成结构的特殊形态,其犯罪构成要件仍由四部分组成:1.犯罪主体是二个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如行为人中有未达法定年龄或无责任能力的之人,则构不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是被称为间接正犯;2.各个犯罪主体所侵害的必须是同一的犯罪客体;3.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各个犯罪主体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一方面各犯罪主体是故意地进行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各犯罪主体知道不是自己单独地进行犯罪活动而是与其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且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认识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的犯罪后果,并对这种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态;4.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各个犯罪主体须具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在法律上被明确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1.因各共犯者之间的共同谋划,相互分工配合,使得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多个单独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简单相加,共犯者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进一步加大。同时由于共犯形态与一般犯罪形态的差异,为有利的打击该类犯罪,实现刑法保护社会的功能,立法上对共同犯罪予以单独规定;2.共同犯罪中各共犯者实施的行为未必完全相同,所起的作用和主观恶性不尽一致,为准确打击,不枉不纵,需在立法上对共同犯罪作出全面规定,如主、从犯的规定及对其量刑上的差异,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理论的价值在于正确指导实践,经过上述对共同犯罪理论的简析,下文拟对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