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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庆杰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庆杰,绰号结掰子,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304栋1单元1层1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明科,系辽宁合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10]第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庆杰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丽艳、代理检察员闵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庆杰及辩护人韩明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4至1995年间,被告人高庆杰非法购买一把小口径枪,并随身携带。2008年10月15日,其与李夺文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在鞍山市铁东区四海酒店门前,被告人高庆杰喊“你死定了”并用该枪向李夺文射击。经鉴定,该枪系自制枪支,子弹为制式0.56cm小口径步枪弹,属以火药为动力子弹。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庆杰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擅自持有枪支,并以杀人为目的,使用该枪支近距离向他人射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庆杰当庭辩称:其只是想吓唬被害人,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无异议。

被告人高庆杰的辩护人提出: 1被告人高庆杰向被害人开枪就是想吓唬被害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2、被害人前后陈述不一致,第一份陈述讲被告人的枪把他腿打个洞,第二份陈述讲不是被告人枪打的,是自己摔伤的;3、枪是否打到被害人,伤到什么程度,即没有被害人受伤的病志,也没有法医鉴定;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高庆杰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高庆杰和李夺文在鞍山市四海假日酒店一房间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人拉开各自离开。当日20时许,被告人高庆杰在鞍山市铁东区四海酒店门前,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口径手枪向回四海假日酒店的李夺文射击,后被与李夺文同行的朋友将枪踢掉在地上,并将枪捡起来交到公安机关。经鞍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枪支为自制枪支;送检子弹为制式0.56cm小口径枪弹,属以火药为动力子弹;枪支送检时无法完成击发动作,不具备杀伤力检验条件。2010年3月7日,被告人高庆杰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夺文的陈述:证明2008年10月15日下午,在四海假日酒店709房间内,其向一个欠其钱的男子要账,高庆杰也在场,他说了几句,其不爱听,就和他吵起来,之后被现场的朋友拉开了。20时左右,其和宋刚、郭晓丹吃完饭回四海假日酒店,快到酒店正门时,高庆杰拿把枪向其开枪,其听见一声枪响。其腿受伤了,但不是枪打的,是摔倒了摔的。之前在公安机关陈述时说是枪打的,是因为其看见高庆杰手里有枪,并且枪响了,而且自己腿出血了,所以认为是枪打的,后来发现是摔的。

2、被告人高庆杰的供述:证明2008年10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鞍山四海酒店门前,其用枪把一个叫李夺文外号叫老夺子的给打了。因为在四海酒店别人玩扑克时,其和李夺文在边上卖呆,另外还有一个人也在边上卖呆,这个人好像欠老夺子点钱,他就在边上骂那个人,其就说了他两句,李夺文就说其,当时有不少人在场,就把二人拉开了,其就有点挂不住脸了,出去后越想越生气,就又回来了,在四海酒店南侧的房头等着李夺文。过有十分钟,其看见李夺文从三十五中方向往四海酒店这边走,其用枪朝他打了一枪,紧跟着不知道是谁在其后面就把其打倒了,并把其打迷糊了,其醒后起来就跑了。其的枪响了,就响一枪,打没打到被害人、打在哪儿了都不知道。当时其身上就一直带着枪,打他就想出出气。这把枪是铁制的能打子弹的小口径手枪,是十五六年前从长春一个叫赵三的手里花2.6万元买的。

3、证人郭晓丹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15日20时50分左右,其和李夺文、宋刚三人到四海假日酒店去玩,来到正门时,从边上冲过来一个人,手里拿把枪对李夺文打了一枪,宋刚上去把那个人踢倒在地上,其和宋刚上去抢枪,宋刚把枪抢了下来,其两人踢了那人两脚,那个人就起来跑了。其和宋刚过去见李夺文捂着左腿站着呢,左腿在流血,左腿被枪打穿了,接着三人报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