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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的思考(5)


[3] 《俄罗斯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7-58页。
[4] 许玉秀主编:《新学林分科六法·刑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A-664页。
[5] 参见付立庆:《论绑架罪的修正构成的解释与运用》,载《法学家》2009年第3期,第71页。
[6] 参见郑金火:《评析修正后的绑架罪》,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6期,第34-39页。
[7] 参见杨志国:《如何判断绑架罪的“情节较轻”》,载《检察日报》2009年9月11日观点版。
[8] 许玉秀主编:《新学林分科六法·刑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A-665页。
[9] 参见黄太云:《刑法修正案(七)解读》,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6期。
[10]参见杨志国:《如何判断绑架罪的“情节较轻”》,载《检察日报》2009年9月11日观点版。
[11] 参见刘飞、甄西波:《刑法修正案(七)绑架罪“情节较轻”如何认定》,载《检察日报》2009-04-27,观点版。
[12] 参见葛明、姚军、汤媛媛:《情节较轻的绑架罪之司法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4期,第61页。
[13] 参见刘飞、甄西波:《刑法修正案(七)绑架罪“情节较轻”如何认定》,载《检察日报》2009-04-27,观点版。
[14] 许玉秀主编:《新学林分科六法·刑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A-664页
[15]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7页。
[16] 参见吴飞飞、佟齐:《索债型“绑架”定性分析—兼论降低绑架罪的法定刑》,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3期。
[17] 参见谭京生、肖江峰:《对绑架罪“情节较轻”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9-05-27,刑事审判版。
[18]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35页。
[19] 参见刘飞、甄西波:《刑法修正案(七)绑架罪“情节较轻”如何认定》,载《检察日报》2009-04-27,观点版。
[20] 参见陆诗忠:《绑架罪的立法改进及其相关问题》,载《法学》2008年第12期,第51页。
[21] 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教科书中将二者称为“主观的超过要素”。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6页。这与张明楷教授所倡导的“客观超过要素”是相对应的。参见张明楷:《客观超过要素之提倡》,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但笔者认为,“客观的超过要素”准确的称呼应该是“超过(主观)的客观违法要素”。同样的,如果承认主观违法要素的存在,“主观的超过要素”的准确称呼应该是“超客观的主观违法要素”,即与“超主观的客观违法要素”相对应。“超客观的主观违法要素”既是一种主观要素,也是一种超越客观方面的主观要素,而且还是一种主观违法要素。即这种主观违法要素,不要求有相应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与之对应,只要求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行为人内心有没有这种“超客观的主观违法要素”,是认定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但由于约定俗成,本文也叫“主观的超过要素”。
[22]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6页。
[23] 参见吴情树:《绑架罪的停止形态与“情节较轻之关系”》,载《检察日报》2009-07-20,观点版。
[24] 参见谭京生、肖江峰:《对绑架罪“情节较轻”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9-05-27,刑事审判版。
[25] 参见陆诗忠:《绑架罪的立法改进及其相关问题》,载《法学》2008年第12期,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