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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有两个不一致的说法该按那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年8月21日)和(1987.8.12法(研)发〔1987〕21号 的规定,只要在事故中占主要责任致一人重伤就可以认定交通肇事罪.
    可是我又看到另一个不一致的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问题:只是一人重伤,按那个标准认定?1987年那个通知还是2000年那个司法解释?医药费算不算直接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