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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罪疑难问题解析

【内容提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以及复杂疑难程度在毒品犯罪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由于对象不能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另外“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关键词】贩卖毒品 运输毒品 控制下交付 诱惑侦查 既遂 疑难案件

一、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措施中贩卖毒品行为之定性

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强、无明显被告人、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点,这给毒品案件的侦破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现实中,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经常采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两者在主体、客观方面以及功能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合,致使两者的区分存在一定的困难,但两者本质上毕竟属于不同的侦查措施,在法律依据、犯罪对象、诱惑性、侦查人员充当的角色方面都存在不同,对利用两种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对两者进行明确的辨析对于准确地定罪处罚,有效地惩治毒品犯罪至关重要。

控制下交付是指在主管机关知情并由其监控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者运人一国或者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辨认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⑴新《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我国利用控制下交付措施有了明确的法律根据。

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提供其实施犯罪的条件或机会,待其实施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人赃俱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⑵其包括两种,一是犯意型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其指使的特情人员引诱本身无犯意的人员,致使其产生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犯罪的行为;二是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指行为人本身即有实行毒品犯罪的故意,侦查机关只是提供了一种机会,诱导其实施了犯罪的行为。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同意,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新《刑事诉讼法》对隐匿身份进行侦查进行了概括的授权,并未就具体的范围和措施进行规定,也就是赋予了侦查机关一定的选择权,可以就一些危害严重使用常规方法无法或难以侦破的案件选择合适的方法,诱惑侦查即是其中的一种,因此,这里的隐匿身份包括各种乔装实施侦查的措施,具体也包括诱惑侦查。

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虽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如两种侦查措施都是在被侦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都是公安机关使用的侦查措施,但两者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对利用两种措施侦破毒品案件收集的证据能否加以适用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对两者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于准确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针对的毒品犯罪实施程度不同,控制下交付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毒品犯罪,而诱惑侦查针对的是尚未开始的犯罪;

2.是否有诱导性不同,在控制下交付中,侦查人员针对的毒品交易正在进行流转和扩散,其对流转过程暗中监控,对毒品流转持“放任”的态度,并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诱导或者加功,而诱惑侦查无论是犯意型诱惑侦查还是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侦查人员或其特情人员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诱惑,促使对方产生犯意或者加速犯意的客观行为化;

3.侦查机关充当的角色不同,控制下交付中,侦查人员不直接介入或者加功于毒品交易,充当的是第三者的角色;而诱惑侦查是通过侦查人员或者其特情人员直接介入到毒品交易当中,充当买家或者卖家,促进或加速毒品的交易,充当的是一方行为人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