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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青岛莱西刑事辩护律师张淑臣:赵X滥用职

[转载]青岛莱西刑事辩护律师张淑臣:赵X滥用职权罪辩护词 (2013-02-22 05: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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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青岛莱西刑事辩护律师张淑臣:赵X滥用职权罪辩护词作者:青岛莱西刑事辩护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赵X的委托,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淑臣律师担任被告人赵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构成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断定赵X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必须从本罪的犯罪构成来分析:

一、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侦查机关提取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赵X供述来看,赵X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有关公文上签名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没有意识到自己在有关公文上签名的行为会导致陈X会利用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赵X的行为不符合“明知”的构成要件。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超越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违法处理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具体到本案,焦点就是赵X是否属于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即赵X是否在青岛X化工有限公司和青岛X矿业有限公司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增加增值税发票用量的行政许可事项中违反了“规定”。

1、赵X在青岛X化工有限公司和青岛X矿业有限公司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过程没有违反“规定”。

(1)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实行的是静态资料审查即形式审查而无须实地调查,赵X签署相关意见完全符合“规定”。

青岛X化工有限公司和青岛X矿业有限公司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依据的是2004年7月1日执行的青国税发[2004]121号《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试行稿)第九条: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须完整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在“申请承诺”栏作出所报送的资料为真实承诺后,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二)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暂住证[驻青人员必须提供]、护照复印件)。(三)生产经营场所资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报送《税务登记证》副本)。第十一条: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一、工业。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转交的属于工业纳税人的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后,确认是否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静态资料齐全、附列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完整的,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对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实行的是静态审查即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只要实施了书面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第九条所列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完整的,就应依法授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不需要税务机关在审批前事先派人实地调查资料的真伪。因此赵X作为税管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经办人一栏中签字完全符合上述规定,没有出现超越职权、违反“规定”之举,也就不构成滥用职权。

(2)《关于青岛X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实地调查报告》通篇系用电脑打印,没有赵X本人签字,赵X不予认可是其做出的。《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试行稿)的规定,《实地调查报告》并不是授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前置程序,是否存在《实地调查报告》与能否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2、赵X在青岛X化工有限公司和青岛X矿业有限公司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过程没有违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