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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认定及量刑

交通肇事罪认定及量刑

  合肥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刑法对交通肇事犯罪规定的第一档法定刑的情形,是行为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未逃逸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了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法定义务,对交通肇事犯罪后未逃逸不应再认定为自首,否则是一种重复评价。第一档法定刑的情形,本身并不是与自首重合的形态,而是肇事后未逃逸而又不符合自首条件的情况。因为对于一般自首,成立有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使行为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完全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义务,也并不说明其符合了自首的条件,如虽行为人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但其隐瞒了自己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情况,或没有如实供述自己肇事的事实,即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第一档法定刑的情形应是肇事后未逃逸且不符合自首条件的情况。如果未逃逸又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理应认定为自首,可以此档法定刑为基准对犯罪分子给予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并不会产生重复评价的问题。

  合肥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对于第二档、第三档法定刑的情形,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况。按原文所说,肇事后逃离现场又投案的情形有三种:一是现场无其他人,肇事者畏罪逃走后,因悔改、他人劝说或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而投案;二是现场有其他人,肇事者害怕受害人家属报复或被当地群众围攻,即逃离现场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三是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知所措,情急之下逃离了现场,等冷静下来后自觉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中第二种情形不应界定为逃逸,应按第一档法定刑处理。但如符合自首条件,则应成立自首。对第一、第三种情形,都是典型的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完全具备成立自首的基础条件,如果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可以相应的法定刑为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按原文,对此两种情形不适用自首,则对肇事逃逸后投不投案在法定量刑情节上无法区分,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悔过自新,不利于刑法功能的发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在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对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合肥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对于上述除驾驶员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如果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条件的,亦应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