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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容留他人吸毒刑事辩护案件如何判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案例如下: 2012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陆某在武汉市双江镇城南长明楼宾馆开的8305号房间内,容留李武波、陆居光、杨友乐三人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尿检报告、辨认笔录等书证;2、李武波、陆居光、姚华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的供述和辩解。
据此该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容留他人在自己住宿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并出具湘通检公量建[2012]72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陆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陆某对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尿检报告、辨认笔录等书证;
2、李武波、陆居光、姚华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列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容留他人在自己住宿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根据被告人陆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陆某适用缓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