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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企业财产2万获刑一年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企业财产2万获刑一年

2011-12-19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250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2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于2004年11月26日,利用担任A(北京)超市有限公司饮料课课长助理的职务便利,使用办理假退货、仿冒课长签字的手段,将新瓶五粮液酒等价值人民币20 682.21元的名贵酒品据为己有。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赃物已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X、王X、周X、王X江、杨X、汤X、姜X以及李X等人的证言、A(北京)超市有限公司、北京B商贸有限公司、北京C洋酒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市D烟酒公司酒类经营分公司的证明材料、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的书证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朱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企业财产,涉案物品价值数额较大,被告人朱X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X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所犯职务侵占罪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27日起至2008年10月2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朱X退赔人民币二万零六百八十二元二角一分,发还A(北京)超市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 OO七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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