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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浅析绑架罪的认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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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浅析绑架罪的认定(2)

来源: 作者: 日期:10-05-06

  笔者认为,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敲诈勒索罪是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而被迫交付财物;而绑架罪多是对被绑架人实施身体强制,以迫使第三人交付财物。2、敲诈勒索所针对的被害人一般是同一人;而绑架罪的绑架对象和勒索对象是不同的人。3、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害人一般不会受到实际的身体强制,而绑架罪被害人则受到自由限制。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将其带至南京,并在一旅店看管,已经实际控制了被害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后被告人以被害人会有生命危险为由向被害人家勒索财物,又严重侵害了被害人家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既遂。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崔建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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