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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故意杀人罪名坐几年,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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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回乡后的土地承包问题

我是一名镇农经站站长,我镇新哨村有一名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为Y)要求解决其土地问题。

具体情况如下:

1、Y父1976年入狱,Y母改嫁到他村。1982年土地分配时村小组未分给Y父土地。Y与奶奶和姑父一家生活,分得土地登记在姑父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1983年,奶奶死亡。1985年Y父出狱后村上答应补给耕地。1989年Y父被Y杀死,1990年Y入狱(被判死缓)。1993年,由于Y的土地无人管理,其姑父也不要,Y和奶奶的土地被村上收回另承包给他人耕种。1999年二轮土地延包时Y未获得承包证书。

2、2005年Y被提前释放,回乡后由于生活无着落,找到我站要求为其解决土地问题并要求村小组返还其不在家期间因转包自己土地的不当得利8万多元。我站与村委会、村小组多方求协商后,经Y签字确认达成协议,由村小组划拨2个人的土地归Y耕种。

3、Y于2005年9月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村小组无权剥夺其父的土地承包权。要求村小组还回三个人的土地(包括其父亲的),并返还不当得利。县法院作出判决,由小组再补给Y一个人的土地,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被驳回。

4、Y不服,向市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定了县法院的判决。作出了不补土地和赔偿金的判决。对市中院的判决Y不服,于是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维持市中院判决。

5、2008年底,Y再一次找到我站,要求确权登记,并以交通不便为由提出要村小组调整其土地,村小组不同意。我站要求村小组为其确权。Y提出不补给其父土地或不为其调整土地就不让确权。

6、对于其父,村小组是否该补给土地?土地承包时的在押犯是否有承包权?村小组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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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十八年拖压处理中制造.放纵.百般袒护的国法难容的[山西省洪洞县光天化日下侵犯超百万财产]持续嚣张的罪恶

[核心提示:

一.我 们原笈山西洪洞县赵城镇中大街原有十三间主房宅院一座,是我丈夫和叔伯兄共同祖遗房产.52年我丈夫14岁时因母病过世还债 ,在双方大人的出面主持下,以我丈夫名字将宅院内的六间半房出典[无典期]给当地段某十岁儿子段长福名下,64年我十三间主房宅院被国家以经祖为由管理,同年委托房产机关回赎[房产机关书面提出的接受委托],因承典方百般无理抵赖,典当问题无得到解决[我与房产来往信件为证].段一致住在承典的其中三间北房.

1993年洪洞县政府作出赵城镇三十余户经租房归还个人决定,{有除我一家其余户都发产权证事实为证.}后得知房产机关,早己和段串通下文字决定,将典当房屋产权归段.立既向房产机关提出纠正产权归段错误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法律[社会主义改造房屋返还后允许原产权人回赎,私改时期不计入典当回赎期]及同时批复[准于回赎]案例向段提出回赎主张,被双方无理多次拒绝.同年12月提起回赎房屋和房屋产权的诉讼主张,在县法院故意严重拖压中,无理不依法将房产机关列入诉讼,1994年12月我们在无奈之下,又与房产机关打侵犯房屋产权官司,二级法院行政判决被告[把我房产权归他人超越职权,形成侵权,依法撤销房产机关将我房屋产权归段长顺的非法行政决定,判决支持我们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房屋典当回赎问题.在法定限期内判我胜诉主体的铁案.

二.我主张回赎房屋有效法律行为事实:

1.一九九三年洪洞县政府作出赵城三十余户经租房全部归还个人规定,有除我一家其余都发了产权证事实为证

2.洪洞房产机关确认的有效法律事实:1993年3月6日文字行政决定中明确落实我房屋不属经租和代管房,同时返还承典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