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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您们好!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蔡卓华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蔡卓华进行辩护。今天与我一道出庭的还有本案其他三位被告人的辩护人范博士、高律师、滕博士、金晓光律师、(另外两位辩护人王怡先生和陈永苗先生因为客观原因今天未能出庭)。通过数次会见被告人,详实、仔细的调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再结合刚才的庭审,本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能够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我的当事人蔡卓华牧师是北京市基督教的一个家庭聚会点的传道人,也是一位热心公益慈善的义工。他于2004年9月11日被捕,并被羁押近10月之久。今天,我十分痛心地看到这样一位虔诚的基督徒弟兄站在法庭上成为被告,接受世俗法律的审判。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蔡卓华涉嫌非法经营罪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蔡卓华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
一、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看,构成此罪主观方面需是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就本案中,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和控方提供案件材料两方面看,被告人都没有发生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任何经营行为,事实上被告人连借印刷基督教书籍而牟利的商业企图都没有。本案主观要件缺失,因而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最多仅属于违反现行行政法规的民间教会内部的出版行为。
《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它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它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法条中的“经营”一词,首先理解为一种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而非法经营则是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以非法赢利为目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的主观特征。如果某种所谓“经济活动”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市场交易,则不属于经营行为,就更不属于非法经营了。显然,为了公益或慈善目的非赢利式的赠予或发送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现行的有关行政法规,也应将其严格地排除于非法经营罪之外。同时,我们应该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二者之间的界限。
从本案当庭供述来看,蔡卓华于1990年接受洗礼归入基督耶稣,成为一名虔诚的基督徒,并于几年后开始其牧师的传教生涯。
在传播基督教义的过程中,蔡卓华认识了全国各地的许多信徒,通过大家在一起的交通,他了解到大家信仰生活的状况:对基督教义的书籍有炙热的渴慕和需求,而缺乏诸多必要的灵粮供应,使进一步的灵修追求受到阻碍,导致信徒的灵理饥饿,以至灵命成长缓慢。被告人看到这一原因,感到许多信徒对于基督教义的肤浅认识近乎一种盲目甚至走偏的状态,这也不符合我国关于基督教的“三自精神”。为了帮助众多民间信徒更好的追求和理解基督真义,建立纯正的信仰、纯正的敬拜和纯正的侍奉,使基督圣名在中国不致被玷污,被告人首先想到了一种最简单直接的方法——从网上拷贝一些基督教资讯,印制成书籍,并免费赠送给信徒中的渴慕者,这不正是一种现实可行而又充分彰显基督荣耀的做法吗?这是被告人的良好初衷,而事实上他也确实这样做了,印制了大量内容健康的基督教书籍,书上没有价格标志,而且印有非卖品或禁止收取任何费用的字样,这些书籍陆续地发送到各地信徒的手中,在一定程度上及时供应了大家的需求。然而就是这些可以算得上公益之举、传播福音、宣扬真理、造福大家的好事情日后却成为被告人获罪的依据。被告人作为一个主耶稣基督的传播者,他认为传播福音是他神圣的责任和义务,也愿自己用心灵诚实倾注于这项赠书的公益之举,其中并不包含任何经济利益,更未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被告人因为欠缺印制书籍要经过国家有关机关批准的法律知识,纯粹出于对广大信徒的奉献之心而私自印刷了大量基督教书籍,的确违背了目前仍然有效的一些管理僵化的行政法规。但是,这一充满公益慈善性的传教行为与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非法经营活动毫不沾边,没有任何共性可言。如果硬是将这种民间的淳朴自然的传教模式构陷成非法经营犯罪,那将是对神圣法治精神的玷污与亵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