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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转化抢劫罪的认定

盗窃罪转化抢劫罪的认定

作者:喻 辉  发布时间:2012-04-23 08:39:39

            案例:2011年12月21日11时许,彭某趁蒋某家里没人,从窗户爬进蒋某家中,进入一楼卧室,从床上盗走手机一部,后又用水果刀将卧室里的衣柜锁撬开,从衣柜里盗走一根黄金项链及一个女式皮包。此时蒋某回来发现家里有贼,便将大门锁上,跑去找村民帮忙。蒋某带着谢某等人赶来,发现彭某正在爬墙准备逃跑,谢某便上去抓住彭某的手,彭某从口袋内掏出偷来的皮包砸向谢某,又掏出一把小刀刺向谢某,这时其他村民赶来将彭某抓住并报警。经鉴定,被抢手机及项链价值共计6260元。被抢财物、现金均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蒋某。
 判决:法院认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时,因被人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彭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处五年以上刑罚,有前科。法院根据彭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以抢劫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以案说法:《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规定实际上就指出了由盗窃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
           转化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第一、必须实施了盗窃的行为,这是转化的前提。实施盗窃的行为,主要是指已构成了犯罪的行为,但也不排除尚未达到构成盗窃的法定“数额较大”,但使用暴力程度非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仍应以抢劫处理。第二、必须是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主要是指盗窃的作案现场,但是,如果犯罪分子逃离现场时即刻被人发现而紧追不放,其过程属于现场的延伸,也应视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的人故意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以立即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如果暴力程度显著轻微或者无使用暴力加害他人的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的,可不认定是使用暴力,仍按盗窃罪论处。但是,如果是有意以撞人的方法加害他人而使其致伤或致死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第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犯罪分子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让别人追回;“抗拒抓捕”是指犯罪分子抗拒公安人员或群众的抓捕扭送;“毁灭罪证”是指犯罪分子湮灭现场遗留的犯罪证据。如果犯罪分子不是出于上述目的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则不能适用本条,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有关罪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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