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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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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具体表现和立法完善 (2012-02-23 10:30:43)

标签: 信用卡诈骗罪 北京律师 郝明律师 电话 15810200218 财经 分类: 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龙周鹏  发布时间:2011-09-20 15:09:02

 

    摘要:在我国刑法中,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表现方式之一。其特殊之处在于恶意透支: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须具备超过规定的额度、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这三要件。具体表现六种:“骗卡型”透支、“黑卡”透支、“积少成多型”透支、“私相授受型”透支、“交叉投保型”透支、“拆东墙补西墙型”透支。唯有明确特殊之处和具体表现,才能完善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认定;具体表现;立法完善

     一、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所谓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账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与其他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以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可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透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的行为。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与不当透支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界限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不当透支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型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两者不仅有量上的区别,而且还有质上的划分。区分上述透支的不同类型,有助于我们对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有下列具体表现。

    二、 恶意透支行为的具体表现

    1、“骗卡型”透支。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如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伪造证明等手段,骗取发卡人的信任,从而领取并持有信用卡,然后进行恶意透支。由于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伪造申领文件,因此可以推断持卡人具有初始的恶意透支目的。在持卡人大量透支后,发卡人凭其所记载的持卡人信息催收透支款项时发现上当受骗,但损失已经无法换回。

    2、“黑卡” 透支。即合法持卡人利用无效真卡异地巨额透支。有些持卡人因超额使用等原因,信用卡已被发卡行列入止付名单而成为“黑卡”,但从发卡人发出止付通知到异地特约商户和银行接到止付通知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技术漏洞,异地透支取现或购物,大肆作案。

    3、“积少成多型”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有效真卡进行恶意透支。持卡人短时间内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领取或消费无需发卡人特别授权的最高金额,积少成多,导致巨额透支后逃匿,致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这种行为方式的特点,表面上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实则隐瞒事实真相,掩人耳目,本质在于欺骗发卡人,达到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我国银行结算系统结算手段还比较落后,无法及时发现透支账户,而信用卡的重复使用性和各特约商户之间的独立性,决定了特约商户在受理限额内交易时只能鉴别信用卡和签字是否真实有效而对持卡人的守约信誉和交易次数无法鉴别,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技术缺陷,通过在限额内重复使用达到大量透支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