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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奸罪与“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案情】

  2012年被告人朱颜(化名)(在QQ上自称朱江)将通过QQ聊天认识的被害人小玉(化名)(在QQ上自称王贝)带至龙市镇杜鹃宾馆303房间。朱颜提出与小玉发生性关系,遭到小玉拒绝,于是朱颜叫朋友送来两瓶啤酒,朱颜在喝完一瓶啤酒后,用酒瓶砸自己的头部,致使自己的头部出血,并威胁说如果小玉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就要杀了她然后自杀。小玉心里感到非常恐惧,随后被告人朱颜强行与小玉发生了三次性关系。期间朱颜还将房间里的电话线拔掉,并拿走小玉的手机,不让她同外界联系。

  【争议】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对强奸罪、通奸罪与“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理解。本案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颜第一次与被害人发生的性行为属于强奸,后两次的性行为被害人有半推半就的感觉,不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颜与被害人的三次性行为都应认定为强奸罪。朱颜以被害人的生命相威胁,威逼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的心理上造成恐惧感,并且基于这种恐惧感而与被告人朱颜发生三次性关系,均出于违背妇女意志,均属于强奸的行为。

  【评析】

  在本案中,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首先,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主观的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在本案中被告朱颜均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后面几次的行为存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但是这并不能改变被告朱颜强奸的性质;

  其次,本案中被告朱颜的行为与通奸行为是存在区别的。所谓通奸,是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而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明显的是通过暴力威胁的手段而达到目的,所以不属于通奸,而是强奸;最后,本案中对“半推半就”奸淫行为的认定,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被告人朱颜在第一次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采用的是暴力胁迫等手段,虽然在第二次、第三次被害人没有明显的反抗且被告人也没有再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但是是因为被告人之前的行为,带给被害人巨大的恐惧,基于这个基础而发生的性行为。案发后,被害人逃出宾馆并向公安民警求助,明显是受到了被告人的伤害,“推”在本案中是主要的,第二次、第三次的性行为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