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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涉嫌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法官
本案被告人李XX的家属委托我担任其辩护人。在详细阅读卷宗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是也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并就此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 刑法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
元,该额度处于应受刑罚较轻的幅度。
第二, 被告人诈骗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一,不是被告人主动找
受害人推销门票,骗取钱财,而是受害人主动去找被告人要求购买门票。二,被告人虽不能确保自己能买到门票,但由于被告人曾经是龙凤山庄的业务员,而且推销门票是对龙凤山庄利好的事情,所以也不能确定自己就一定买不到门票,故而收取受害人的钱财。在收钱后没买到门票,才有拒不退还,非法占有受害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在这点上,本案被告人比那些一开始就蓄谋不想给他人做事,却主动出击,想方设法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第三, 案发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积极全部涉案钱财,也没有
给受害人造成其他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此在检方的起诉资料里也有叙述。
第四, 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犯下此罪,亦属于初犯偶犯,没有
长期从事犯罪活动的打算。羁押期间已受到深刻法制教育。刑罚教育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已经达到。
第五, 被告人新婚不久,独立成家,妻子无收入业务依靠,现新
添小儿,妻儿皆望被告人出狱养家糊口。若给予从轻处罚,及早出狱养家糊口,亦符合刑法刑罚的社会效果的旨意。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望法庭量刑时考虑上述情节,参照刑法第266条,给予从轻处罚。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