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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2013-12-27 18:56:06)

标签: 调研文章 分类: 调研文章

    近年来,由精神病人造成的重大社会悲剧和肇事肇祸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同时成为各级公安机关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的一个难点问题。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公安机关和法院处置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的实际问题。笔者结合基层办案实际,对现行的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完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谈几点看法。

    一、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主体、程序和解除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从上述两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对暴力性的精神病人可以有效防止再次作案,但因在治疗经费保障、医疗机构保障、职责定位、强制医疗执行主体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公安机关、法院对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的执行效果上存在诸多不到之处,最终导致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脱离实际的监管。

    二、刑事强制医疗在基层执行的情况

    以安徽省宿松县为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县共办理3起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现从三个方面介绍强制医疗在该县执行的情况。

    ——强制医疗的执行对象。该县强制医疗程序的执行对象均为肇事肇祸的重型精神病人,第一个是在家中持斧子将母亲砍死的齐某,第二个是持菜刀在家门口附近将岳母和2个邻居砍成重伤的王某,第三个是持链条锁在街上将一名熟人砸成重伤的祝某。经鉴定,该三人在案发时均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齐某在案发之前就被发现有精神病,王某有精神病史,祝某则在案发后被发现患有精神病。

    ——强制医疗的执行过程。精神病人齐某、王某、祝某肇事肇祸后,该县公安机关均及时将三人送到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认定三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后,随即对三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将三人送到该县精神康复医院进行监管治疗。与此同时,向该县检察机关对三人提请强制医疗。该县人民法院对三人决定强制医疗后,及时向公安办案单位下达了《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同时,到该县精神康复医院对在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三人宣布强制医疗决定。该县齐某于2013年2月28日被当地法院决定强制医疗成为安徽省落实强制医疗措施的首例案件。

    ——强制医疗的执行费用。事发后,该县公安机关及时对齐某、王某、祝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并承担了每人所需的2500元费用。三人从公安机关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到法院决定强制医疗至今的治疗费,都是由收治的精神康复医院从医疗保险中予以报销了70%,剩余30%的医药费和所有住宿费、生活费都是该县公安机关通过当地政府部门与强制医疗对象的家庭进行协调解决,由其家庭和政府部门各承担一部分。

    三、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了或多或少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还不全面,相应的配套机制或措施尚未跟上,在适用该程序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给公安机关办案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和困难。上述宿松县办理的3起案件,都涉及多个共同性问题,而这些共同性问题又在法律法规上无明文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