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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知名湖州律师关于敲诈勒索罪辩护技巧经验

原文地址:知名湖州律师关于敲诈勒索罪辩护技巧经验作者:zhangnaig

                              知名湖州律师关于敲诈勒索罪辩护技巧经验

 

 

                             作者:李广健 律师  时间:2012年01月21日

       

                   关于敲诈勒索罪辩护技巧概览
  一、关于该罪名定义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百度等引擎里搜“知名律师李广健”更详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百度等引擎里搜“知名律师李广健”更详

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1、 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此处应把握三点:
1)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可以是暴力侵害人身,毁坏财物,也可以是损坏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揭发隐私及违纪、违法等。 在百度等引擎里搜“知名律师李广健”更详
  行为人扬言要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2)威胁或者要挟的作用,是对被害人的精神进行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被迫在一定期限内或者当场交出财物;(3)威胁、要挟的方式没有限制,既可以向被害人当面实施,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者他人转达等其他方式实施,但只要使被害人知道即可。

2、 构成本罪以勒索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未达此数额标准的敲诈勒索行为,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在百度等引擎里搜“知名律师李广健”更详
  3、 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威胁、要挟,是为了取回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或者是为了索回自己的债务,因缺乏犯本罪的故意,而不能定本罪。
  4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
  多次敲诈或敲诈多人的;以暴力相威胁进行敲诈的;敲诈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敲诈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后果的等。

三、律师辩护中应注意的技巧
如果在已经构成该犯罪的情况下,辩护的视点可以有如下: 在百度等引擎里搜“知名律师李广健”更详
1、          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手段等这些直接影响基准刑的因素;
2、          “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并无相关司法解释,一定要注意要将数额与情节两个要素紧密联系在一起;
3、          还要从动机、侵害对象、个人表现、退赃退赔、被害人过错等方面分析,找出一些酌情从轻的情节;
) 在百度等引擎里搜“知名律师李广健”更详 李广健律师简介:高技能复合型人才,浙江优秀律师,浙江知名律师,湖州著名律师,资深医疗律师,票据金牌律师,人力资源专家型律师,好律师首席律师,中国法网排名百强律师。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浙江大学双本科毕业。不仅仅只是律师,还是经济师、工程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 为关键词搜索浏览他的办案心得和法学论文,几十年如一日的勤奋不辍使他享有江南第一才子之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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