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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五种情形认定情节是否特别严重


用五种情形认定情节是否特别严重
时间:01-11  09:01   作者: 柏利民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什么是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对此,在办案中可以——

1996年3月至1999年6月,王某在任某民族自治县政府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虽然其不担任该县财政局局长职务(曾任职达12年),但仍然擅自管理该局基金管理股的财政周转金,并先后10次假冒局长签名,滥用职权违规发放财政周转金,造成246万元国有资金损失的严重后果。

办案人员对王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没有异议,但对王某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却存在不同看法。如有人认为,什么是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仅以王某滥用职权违规发放财政周转金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为依据,有悖罪刑法定原则。

在办理该案时,我们认真审查、分析证据,对王某滥用职权的具体犯罪事实、手段、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归纳出以下几点:

第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滥用职权案,而王某滥用职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本身就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主要内容,这在很多法律条款尤其是侵财犯罪中体现更为明显。滥用职权罪为结果犯,滥用职权所造成的损失结果的大小当然是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重点考察内容。

第二,犯罪手段特别恶劣。一方面,王某违规发放的246万元财政周转金大多存在前次未还又发放下次的情况,并且故意不履行申请时调查和审查职责,不按规定执行财政系统外借款必须办理抵押或担保手续;另一方面,采用欺诈手段,假冒局长签名,而且明知借款人也是假冒他人名字签订借款合同,仍不管不问,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情况。

第三,主观恶性大。曾任12年财政局局长的王某应当知道,违规将246万元财政周转金发放出去的风险和后果,但其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其一,王某不担任财政局局长后,长达4年没有移交财政周转金工作手续,直到全国范围内对财政周转金进行清理整顿的重点检查阶段才交出;其二,按照相关规定,1998年12月1日起本应停止发放财政周转金,但王某还发放了3笔共计55万元。

第四,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自1996年3月至1999年6月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王某共滥用职权发放财政周转金10次。

第五,社会危害大。在一个民族自治县,经济欠发达,246万元国有资金不是一个小数目,王某的行为给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危害和影响。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对滥用职权罪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滥用职权属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虽然刑法和司法解释未对滥用职权罪哪些情形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作出明确规定,但并不等于司法实践中就不可以认定,检察机关完全可以认定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以准确惩治犯罪。因此,我们于2005年11月以王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作者单位:云南省玉溪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