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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

《解释》共计10条,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其中首次明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该《解释》第一条明文规定(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轻伤九人以上,或重伤两人、轻伤三人以上,或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三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害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致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此外,该《解释》还首次明确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的应当数罪并罚。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强调对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予以从严惩处等。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以《解释》的公布实施为契机,继续保持对渎职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坚决依法惩处渎职犯罪活动。

据悉,《解释》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央视网 所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