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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小金库”在某些情况下并不一定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小金库”在某些情况下并不一定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2011-10-08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国家工作人员将单位帐外资金(俗称小金库)挪归个人使用的问题。对此,司法机关往往将“小金库”里的资金视作公款,从而将涉案人员以挪用公款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不应简单地将这类行为一概以挪用公款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确,“小金库”首先就是违法设立的,“小金库”里的资金本应依法上缴国家财政,依法予以支配,“小金库”里的资金本身就属于“公款”。“小金库”的这种性质应当是没有争议的。但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除了必须符合相应的客观要件之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相应的主观要件,也就是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对挪用公款犯罪而言,要求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所挪用的资金属于“公款”。而“小金库”里的资金,在有些单位中和某些情况下,行为人会认为自己单位“小金库”里的资金本来就是为了“大家”使用起来方便而设立的,从而会在主观意识中认为,“小金库”里的资金不属于公款,特别是对设立了小金库时间较长,单位一贯从“小金库”中支取某些不便从预算资金中支取的费用的情况,根据单位领导要求保管“小金库”的人来说,主观上极易产生这种认识。如果根据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确实具有这一类让其主观上产生自己保管的“小金库”里的资金不是公款这种错误认识的客观因素,那么,就应当认为其主观上确实没有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对这种情况,就不应当定性为挪用公款罪。否则,就违背了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杜永浩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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