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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及认定
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及认定
作者:徐超律师 发布于 2012-12-22 来源 本站
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及认定
罪名概念
一、构成要件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非法动用,但只是暂时性挪用,准备日后归还。这是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根本区别。如果目的是非法占有,不想归还,则是贪污行为。
二、罪名界定
第一,关于本罪的认定。
另外,多次挪用公款不还,其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还前次挪用的,挪用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一类地区掌握在一万元以上,二类地区掌握在八千元以上,三类地区掌握在五千元以上。
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犯罪地在广东省的的案件,数额起点问题参照发案地区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外的,参照二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三、量刑幅度
如果是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在上述三种量刑和处罚的幅度基础上,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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