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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贩卖毒品罪的几种证据认定(3)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22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有效的认定毒品的重量。若指控成立,被告人就会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否则就在3-7年之间量刑。本案中被告人共贩卖了7次毒品,唯一 有毒品重量鉴定的只有第7次,其余6次交易后毒品灭失,都是根据交易时的价格推算而来。这样的情况在贩毒案件中并不少见,但笔者认为,仅凭搜缴毒品的重量 认定已灭失毒品的重量,一则违背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二则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公正,三则缺乏说服力,容易引起被告人的对立情绪。 因此,在一案中,既有追缴毒品又有灭失毒品的,对灭失毒品的重量,在被告人与吸毒人员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以已追缴的毒品作为认定的依据但可结合案 件情况作为情节考虑。
四、几点建议
1、加强对证据的固定。对仅有言词证据的案件,多收集一些印证言词证据的物证;对已追缴的毒品,利用照片、辨认录等加以固定。
2、及时提取买卖双方的通话记录单。毒品犯罪案件,买卖双方多用手机、电话取得联系。
因此抓获被告人后,不仅要查扣其通讯工具,而且应提取通话记录单,以间接反映买卖品的事实。
3、毒品的鉴定,尽可能详细一些,从毒品的外包装到毛重、净重,再到具体成分等尽可能分别详细地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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