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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勇:贪污贿赂犯罪罪名释义与最新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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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勇:贪污贿赂犯罪罪名释义与最新案例点评
发表时间:2011-04-15 23:00 阅读次数:941 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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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我院案例:
1.李登龙贪污39万被判处死刑
原大同矿务局四台矿工程处行政科科长李登龙,在1987年-1992年间,李登龙利用为单位采购面粉、砖等物资的机会,采用低价购进,加价平帐,伙同材料员乔建中累计骗取单位资金达39余万元。1993年,李登龙被判处死刑,乔建中被判处无期徒刑。李登龙成为79刑法颁布后山西省枪决的第一个贪污犯。
2.薛成志贪污51余万被判处无期徒刑
原大同矿务局忻州窑矿劳保科科长、工会副主席薛成志,在1998年-2000年间,利用管理、发放职工退休金的便利,隐瞒不报部分退休职工已经死亡的事实,不办丧葬手续,长期支取并占有86名已故退休职工的退休金,累计金额达51余万元,全部用于赌博挥霍。2001年,薛成志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薛成志病死在监狱中。
3.马建华贪污40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原山西煤炭运销公司大同矿区马莲庄煤厂负责人马建华,2006年,与朋友一起去澳门赌博,由于赌资输光,便电话指使他人将单位结回的煤款40万元转到他指定的账户,马建华将钱取出兑换成现金码,继续用于赌博,钱被大部分输光。2010年12月,马建华以贪污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4.李生润、赵长春倒卖煤725吨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5.袁天宝贪污10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原晋华宫矿工程二区区长袁天宝,在2001-2003年期间,伙同机运队队长武伟,办事员王夭以处理单位费用的名义,采用给不上班的工人虚记出勤和给上班工人多记工分等手段,累计骗取公款10万余元。2004年,袁天宝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武伟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点评:罗亚平被称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的女贪官,被媒体戏称为“土地奶奶”。实际上在一些行政权力高度集中的部门,即便只是个小官,也可能凭手中权力掀起惊世巨浪。
7.上海“倒楼案”两官员被判无期徒刑
点评:房地产工程质量令人堪忧,而此案所涉及的并不是单纯的质量问题,其背后所暴露的官商勾结、奸商暴利,也许才是一些房屋建筑质量问题的症结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