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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领导后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

我朋友是国土局的公务员,但不是财务人员。这几年国土局有些土地整理工程,他们单位向合格投标单位收取图纸费。前几年这笔图纸费没有入他们单位的账,说白了就是设了个小金库。领导让我朋友经手管这笔钱。在此期间,他们单位有个停薪留职的同事,以有法人资质的建筑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在投标时要交押金,他知道我朋友管着图纸费,就向我朋友借15万用于交投标的押金。我朋友不敢私自借给他,就向主管工程项目的副局长请示,副局长又向局长请示,经局长同意后,我朋友就借给了他,当时还打了借条,钱押在国土局的账上。5天后这笔钱如数归还。而且这件事中不管是我朋友还是两位领导都没有从中谋取任何利益。现在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我朋友和那个借款人都立了案。请问他们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仅仅是借用公款?有什么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