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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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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刑事案件) (2007-06-06 13:50:00)

标签: 校园 分类: 法学专业课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稍停)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稍停)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曾维亮、张水林、杨伏龙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曾维亮、张水林、杨伏龙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曾维亮的基本情况?

曾维亮: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湖南新绍人,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建安公司吉首开发部经理,住吉首市砂子坳邵阳市建安公司开发部宿舍。

审:被告人曾维亮,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曾维亮:2000年2月3日收到。

审:被告人张水林的基本情况?

张水林: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吉首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吉首市吉首乡雅溪村。

审:被告人张水林,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水林:2000年2月3日收到。

审:被告人杨伏龙的基本情况?

杨伏龙: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吉首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吉首市溶江乡金坪村第三组。

审:被告人张水林,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水林:2000年2月3日收到。

审:吉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曾维亮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张水林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周赞、彭铁刚、李小春组成,由担任周赞审判长,书记员余黎担任法庭记录;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文华、姚军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曾维亮委托,湖南省吉首市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巧琳、田世慧出庭为被告人曾维亮辩护,受第二被告人张水林委托,湖南省吉首市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凌龙出庭为被告人张水林辩护。受第三被告人杨伏龙委托,湖南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易征出庭为被告人杨伏龙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三位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曾维亮:听清楚了。

张水林:听清楚了。

杨伏龙: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曾维亮,你是否申请回避?

曾维亮: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人张水林,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水林: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人杨伏龙,你是否申请回避?

杨伏龙: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湘吉检刑诉[1999]89号

被告人曾维亮: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湖南新绍人,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建安公司吉首开发部经理,住吉首市砂子坳邵阳市建安公司开发部宿舍。1993年12月13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而免于起诉,1999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吉首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吉首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吉首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张水林(绰号“老雀儿”):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吉首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吉首市吉首乡雅溪村。1990年6月15日因盗窃被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1992年7月31日减刑释放,1994年1月1日因盗窃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1997年8月11日释放。1999年5月12日因涉嫌伤害罪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吉首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吉首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杨伏龙: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吉首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吉首市溶江乡金坪村第三组。1994年2月1日因盗窃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1996年6月21日减刑释放。1999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吉首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吉首市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湖南省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维亮、张水林、杨伏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999年9月16日已经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被告人曾维亮承建了州机电设备公司大厦,机电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110多万元,因此曾维亮对该公司法人代表王炼宏怀恨在心。1996年10月曾维亮承建了州总工会文化宫培训楼及朱建华私人住宅楼,因朱建华(被害人田迪坤的丈夫)托欠工程款,两人之间产生了经济纠纷。被告人曾维亮为泄私愤,先后策划并指使被告人张水林等实施了2次故意伤害他人人身的犯罪行为,分别是“王炼宏被砍案”“田迪坤泼硫酸案”具体案情如下:1998年7月25日,曾维亮指使被告人张水林帮他砍被害人王炼宏给王炼宏一点教训,被告人张水林便叫上被告人杨伏龙多次带菜刀在机电公司门口等王炼宏。1998年8月4日下午6时左右,当王炼宏下班从机电公司走出时,张水林,杨伏龙便冲上去朝他乱砍,王炼宏被砍后,就向后退,被绊倒在地,2人仍不放手,继续朝他乱砍,王炼宏进行反抗将张水林手中菜刀踢掉,在王炼宏与张水林争夺菜刀时,杨伏龙乘机向王炼宏有腿部等处乱砍,后逃离现场。王炼宏经法医鉴定为重伤。1999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水林带了准备好的浓硫酸守候在边城宾馆门口,下午6时许,见被害人田迪坤出来,张水林便走到她面前,将浓硫酸泼向她的面部,后逃离现场。田迪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事后,曾维亮给了张水林,杨伏龙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后证据有:

认定王炼宏被砍案证据:

                  1:被害人王炼宏陈述

                  2:被告人曾维亮、张水林、杨伏龙的供述

                  3:证人曾超平、雷军刚、张绍文、尚勇、谷继卫、陈绪芳、梁仁高、李文学、吴小桃证言

                  4:州公安局法医检验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99)法鉴定字第9号

                  5:刑侦人员办案经过说明和抓获经过

                  6:州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病案单、病情观察表

                  7:曾维亮申请去医院检查病情的申请书

                  8:1994年吉首市人民法院关于张水林盗窃案的刑事判决书(1994)吉刑初字第4号

                  9:1994年吉首市人民法院关于杨伏龙盗窃案的刑事判决书(1994)吉刑初字第56号

                  10:张水林,杨伏龙的自首记录

                  11:现场、物证照片

                  12:扣押清单

                  13:吉首市公安局石家冲派出所值班记录

                  14:彭清明字条

认定田迪坤被泼硫酸案证据:

                  1:被害人田迪坤陈述

                  2:被告人曾维亮、张水林的供述

                  3:证人杨伏龙、朱建华、李文学、曾超平、秦勇、刘江华的证言

                  4: 红旗门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

5:公安局出具的张水林衣服颜色说明

6:办案经过说明

                  7:疾病诊断证明书、病案单

                  8: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1998)湘民终字第121号

9:吉首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吉)公法鉴定字第990011号

                 10:扣押清单

 11: 彭清明证明张水林非朱建华收买的字条

12: 被告人张水林的自首记录

                 13:1994年吉首市人民法院关于张水林盗窃案的刑事判决书(1994)吉刑初字第4号

                 14:现场、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水林,杨伏龙在被告人曾维亮指使下用菜刀砍被害人王炼宏,致其重伤,此三人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水林在被告人曾维亮指使下用浓硫酸泼被害人田迪坤,致其重伤,此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维亮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张水林,杨伏龙在1994年均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认定为累犯。被告人曾维亮、张水林组织实施了以上两次故意伤害案,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水林有自首情节,杨伏龙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予以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文华、姚军

                                             200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维亮、张水林,杨伏龙现在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审:两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曾维亮:听清楚了。

张水林:听清楚了。

杨伏龙:听清楚了。

审:请法警带第二被告张水林、第三被告杨伏龙退庭候审。

(张水林、杨伏龙退出后)被告人曾维亮,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曾维亮:有。我没有犯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公:被告人曾维亮,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曾维亮:听清楚了。

公:1993年你因涉嫌行贿罪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对吗? 

曾维亮:是的,后来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起诉。

公:也就是在那个时候你在看守所里认识了被告张水林,而且交情还不错,是这样吗?

曾维亮:不是的。是九九年还是九八年我记不清楚了,他到我家里来取砂钱,他那天喝醉了酒,抱着一包炸药来到我家里,要我付他砂钱,就这样认识的。

公:你和王炼宏、朱建华有什么矛盾?

曾维亮:王炼宏所在的机电公司的工程是我承建的。他欠我工程款100多万,朱建华也欠我工程款189万。

公:你以前认识朱建华的爱人田迪坤吗

曾维亮:以有和朱建华签合同时见过面,后来在工地上也见过。

公:案发后你是不是给了张水林和杨伏龙钱?

曾维亮:我就给了他们400元钱,还请他们到又一村饭馆吃了一顿,并交待说要好好招待他们。还给了张水林沙钱。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曾维亮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曾维亮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曾维亮进行发问?

曾维亮的辩护人:有的。

曾辩:王练宏被砍前后,你到过洲机电公司吗?

曾维亮:我去过

曾辩:干什么去了?

曾维亮:机电公司欠我工程款,我去找他们要钱。

曾辩:你认识王练宏的车子吗?

曾维亮::我经常和王炼宏打交道,认识他的车。

曾辩:你为什么给杨伏龙钱?

曾维亮:他有一次和王炼宏的人打架了,打得头破血流,凌晨两点多钟带着一群社会上的人跑到我家来,找我要钱说是帮我要钱被打的,叫我付医疗费,我见惹不起他们便给了他们400元。

曾辩:你与王练宏、朱建华的纠纷解决了吗?

曾维亮: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了。

曾辩:审判长,辩护人的发问暂时发表到此。

 

审:被告人张水林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曾维亮进行发问?

张辩:是的。

张辩: 你为什么要在王炼宏被砍伤后送钱给张水林?

曾维亮:是我欠他亲戚的沙款。

张辩: 你是否和被害人王炼宏、被害人田迪坤的丈夫所在的公司存在经济上的纠纷,并威胁过王炼宏要他小心一点?

曾维亮:是存在经济上的纠纷,但没有威胁过他。

张辩: 你是否指使张水林去砍伤王炼宏?

曾维亮:没有。

张辩:审判长,辩护人的发问暂时发表到此。

 

审:被告人杨伏龙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曾维亮进行发问?

杨辩:不需要。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曾维亮退庭,带被告人张水林到庭。(张水林到庭后)

被告人张水林,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张水林:没有意见,我认罪,只是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判决。

审:下面就“王炼宏被砍”一案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水林进行发问。

公:被告人张水林,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发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水林:听清楚了。

公:被告人张水林,现在你把你和杨伏龙砍被害人王炼宏的犯罪过程讲一遍?

张水林:那是1998年热天时候的一天上午8、9时左右开始的,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曾维亮在这前一天就约我,在这一天去州机电公司和他一起去找州机电公司法人去法院商量机电公司欠他钱的事。那天8、9时我便去了,曾维亮便给我指了哪个是机电公司法人。当时曾维亮叫那法人去法院(州法院),但那法人总是推脱不去,这样曾维亮便将我单独扯到一边讲:“这个法人代表是刚上来的,比较嚼劲,你去喊个人来,你们一起把他砍了,但不要狠,教训一下就行了。”这样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又有事找曾维亮,但复查了趟他家,当时是上午10点钟左右。在他家中扯了一下事后,曾维亮又扯我到了他家一间房内,对我说:“你要砍那个法人代表,要在上午10、11点去他单位,因为这个时候他一般会去单位里打一下转。还有他骑的是一辆红色摩托车,车后箱是黑色的,都停在他单位外面,你一看见那车他人便在,还有一个他家住公安局,你也可以去公安局等他,不过,你一定要注意安全。”讲完后,他双说:“你一搞好后,就来找我,我给你一千元钱。”我当时答应了,第二天,我一个朋友杨伏龙找我玩,我便对他讲:“曾维亮喊我帮他砍个人,他怕我一个人搞不好,喊我再叫一个人,你去不去?”杨伏龙听了便答应了,于是,当天我们两人便一个人拿了一把菜刀,去州物质局外面守那个法人,一共守了3.4天左右,其中有一天守在州物质局右手边一个修摩托店时,当时曾维亮也看见我们了,便一个人走过来,叫我们要小心一点,便走了,当我守到第四天时,我们守到了,我们就在农机公司那边等,等到六点多钟,王炼宏出来了,他准备去开摩托车,我和杨伏龙就接着赶了上去,杨伏龙走在前面,杨伏龙一走拢边,扬起刀子朝王炼宏右边肩膀上砍了一刀,我同时也砍了他一刀,我了之后,王炼宏就往农机公司那边跑,在跑的时候,他不晓得踩着什么东西滚在地下,我们就扑上去砍,他就用脚踢我们,把我的刀子踢掉在地,王炼宏就和我抢刀子,杨伏龙就在上面砍,等我把刀子一抢得,杨伏龙就喊我跑,这样我们就顺着石家冲派出所前面的巷子跑了。

公:你是怎么认识曾维亮的?

张水林:是在看守所认识的。当时曾维亮和我关在一个号子里,是1993年。当时关在一个号子里的大多数都是重刑犯。

公:你砍王炼宏时头发是怎样的?

张水林:留长头发,三七开,后边的头发已靠肩。

公:你们砍了王炼宏之后,被告人曾维亮给了你多少钱?

张水林:曾维亮答应给1000元钱。叫我到湘霸酒厂门口等 。

公:你们砍王炼宏的刀是从哪里来的?

张水林:是我到八月楼那里买的。十块钱一把,我买了两把,买回来之后,一直没有用过,我用塑料袋包到的。是两把新刀,回到家里我收到我住的那家人家楼梯间下面书桌抽屉里面,砍人之后我又用来劈柴,后来砍缺了,我就是把它甩了,甩到我屋门口路坎边,后被人捡走了。

公:这两把刀你爱人见过吗?

张水林: 没见过。

公:你和杨伏龙一起守候被害人王炼宏的时候曾维亮到过现场吗?

张水林:到过一次,曾维亮下车后,看到我和杨伏龙在州机电公司就走过来。曾维亮走过来就问我“你看到王炼宏了吗?”我讲没看到。他讲“你注意点,这里离派出所很近,搞成以后你莫到我家里来。

公:你给曾维亮介绍过杨伏龙吗?

张水林:介绍过。当进曾维亮下车后我就对杨伏龙讲:这个就是曾老板。曾维亮过来后,我就给他介绍杨伏龙,说“这个是我朋友”。

公:你是怎样认识被害人王炼宏的车子的?

张水林:曾维亮和我商量准备教训姓王的法人代表时,他就对我讲过,他的车子是红色的。车箱是黑色的。他每天10-11点都到机电公司打转。这个就是曾维亮要我教训姓王的法人代表时在曾维亮的家里告诉我的姓王的法人代表的生活规律,后来我把这个姓王的法人代表的生活规律告诉了杨伏龙。

公:知道你们砍了王炼宏后,曾维亮是什么反应?

张水林:砍完后见到我他就问会残吗?我就讲估计不会残。他讲以后有事的话莫到他家去,有事就扩机,扩机时加1100。然后就给了我1000元钱。

公:你跟曾维亮联系是在哪扩他机的?

张水林:案发前后我和曾维亮都是通过扩机联系的。曾维亮的扩机号码为127-8351018代号1100.平时有事我要找曾维亮就一个跑到湘霸酒厂门口,没有过火车桥的第一家公用电话亭,那家人姓张,给曾维亮打扩机,那时只有一家公用电话亭。

公:你们砍了王炼宏后,杨伏龙得了多少钱?

张水林:事后我得了1000元。送了杨伏龙200元。具体他单独从曾维亮那儿拿了多少钱我就不清楚了。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水林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张水林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就“王炼宏被砍”一案对被告人张水林进行发问?

张辩:需要。

张辩:案发前你和王炼宏有私怨吗?

张水林:没有。

张辩: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水林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杨伏龙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就“王炼宏被砍”一案对被告人张水林进行发问?

杨辩:需要。

杨辩:被告人张水林,你和被告人杨伏龙是怎么认识的?

张水林:以前一起坐号子的时候,在号子里认识的。

杨辩:你与被害人以前是否有过节,你为什么要用刀砍伤王练宏?

张水林:我与被害人素无恩怨。是曾维亮因工程款的事情和王练宏产生矛盾,曾维亮一心想要报复他,于是他答应给我好处,指使我给曾维亮一点教训

杨辩:被告人杨伏龙为何和你一起去作案?

张水林:他那天找到我后告诉我他想找点事情做,我就告诉他有件大事看他敢不敢做,做成以后的好处给他,他因经济状况紧张于是答应和我一起去做案。

杨辩: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水林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曾维亮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就“王炼宏被砍”一案对被告人张水林进行发问?

曾辩:需要。

 

 

 

审:下面就“田迪坤被泼硫酸”一案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水林进行发问。

公:被告人张水林,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发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水林:听清楚了。

公:你现在把你泼被害人田迪坤浓硫酸的事情说一遍?

张水林:那是98年11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那天早上8、9时,我和曾维亮在州检察院工地李文学那里取了一万元钱,曾维亮便讲:“有个叫朱建华的人欠了他180万,这钱尽管法院已经判了,但朱建华还在上诉,我也要去上诉。”讲完后又说:“你去州建行那边买浓硫酸,去把朱建华和他老婆搞了,(指泼硫酸),搞得要像个样子。”还讲“事情搞好后我给你一万块钱,先从他老婆搞起,一个五千,两个一万。”讲完后,我讲我不知道浓字怎么写,他便写了“浓硫酸”三个字给我,叫我去买。这样过了三四天,我去曾维亮家有事,曾维亮问起喊我买硫酸,搞朱建华的事,我讲,我认不到人。曾维亮听了便说:“我带你去认人,你不要怕,出后后,一切我安排”。过了三四天的一天下午2、3点钟,我呼曾维亮呼机,曾维亮便将我扯了出去,双问泼硫酸的事,我讲认不到人。这时,我们走到边城宾馆大门口,曾维亮看见了朱建华老婆,便给我指了人,但她当时背对我们,走向州政府边一个打字店,我没看见脸,于是我们二人站在民族商店下面一自选市场等,一会儿后,朱建华爱人又从店出来了,我时我认准了人,认识人后,曾维亮马上给我壹佰元钱,喊我到州建行附近一化学品店,去买浓硫酸。我便一个人去了那店子,取出曾维亮十几天前给我写的三个字,喊服务员买了8元钱的浓硫酸。那是用打吊瓶那种有胶盖的瓶子装的,是白色的。买得后,我便扔了那条子,回到了家中,到家里后,我拿出一个湘泉酒口杯,把那瓶硫酸往口杯里倒了大半杯后,用盖子盖好,然后将剩下的那瓶硫酸扔在我楼下的水沟去了。当时,那硫酸一见水便冒白色的泡泡,这样我准备好后,便将那杯子放好,过几天,我去吉首市,便将那口杯硫酸带在身上,到边城附近转了几圈,只要看到朱建华爱人便准备动手。便是过了一个多月,我每次都没遇见,一直到出事那天。那天我下等、3时去了吉首,并带去了那瓶硫酸。我玩到晚上7点多钟,我又走回边城宾馆这时我看见朱建华爱人同一个女孩子走进了州政府右边一个打字店。等了半个钟头,我便看见她出来了,我便站起来向朱建华爱人走去,而朱建华爱人也入边城这边走来,当我们走在人行道中间靠州政府那边时,我们碰面了,在碰面时我掏出杯子,便向朱建华爱人左边脸浇了去,我只听见一声尖叫,然后我便向天桥方向跑了

公:你泼田迪坤硫酸时头发是怎样的?

张水林:留长头发,三七开,后边的头发已靠肩。

公:你泼田迪坤硫酸时是穿什么衣服?

张水林:我是穿了一件夹克衣,衣服的颜色是灰白色的,带有麻点的。

公:你和被害人田迪坤以前有矛盾吗?

张水林:没有。

公:你在泼了被害人田迪坤硫酸后,曾维亮给了你多少钱?

张水林:一共送了5000快钱,分十多次送的。我没有钱就扩曾维亮的机,曾维亮就来给我送钱。

公:你泼朱建华爱人硫酸的事和杨伏龙讲过吗?

张水林:我在找朱建华之前的前两天,我给杨伏龙讲曾老板要我给朱建华爱人泼硫酸的事。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水林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张水林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就“田迪坤被泼硫酸”一案对被告人张水林进行发问?

张辩:需要

张辩:你在案发前和被害人田迪坤有私怨吗?

张水林:没有。

张辩:为什么要用硫酸泼她?

张水林:是曾维亮叫我做的。

 

审:被告人曾维亮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就“田迪坤被泼硫酸”一案对被告人张水林进行发问?

曾辩问:不需要。

 

审:被告人杨伏龙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就“田迪坤被泼硫酸”一案对被告人张水林进行发问?

杨辩问:不需要。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张水林退庭,带被告人杨伏龙到庭。(杨伏龙到庭后)

被告人杨伏龙,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杨伏龙:没有意见。我只是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判决。

审:下面就“王炼宏被砍”一案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杨伏龙进行发问。

公:被告人杨伏龙,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发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杨伏龙:听清楚了。

公:你把砍伤被害人王炼宏的过程详细说一下?

杨伏龙:去年七月底,我到张水林屋里找他帮我找点事情做。张水林就给我讲,机电公司的王炼宏欠曾维亮的工程款不肯付,并且都会法院打官司了,曾老板要我们去教训一下王炼宏,这样我们就到州机电公司门口守候。我们去的时候张水林就从屋里拿了两把菜刀,我们守了十几天,曾维亮曾经到过我们守的地方,并告诉我们不要搞得太过份了。一直守到8月4号那天下午,王炼宏从机电公司出来,准备骑摩托车走,张水林就走上去从后边拍了一个王炼宏的肩膀,王炼宏一转过头来,张水林就朝他的肩膀砍去,我就朝王炼宏的大腿上砍了一刀,王炼宏就推他摩托车往后退。在退的时候王炼宏滑倒在地,张水林就跳上去砍,我也扑上去砍了一刀。这时张水林的刀掉到了地上,王炼宏就和张水林抢刀。王炼宏踢了张水林一刀,我接着朝他的脚上砍了一刀,砍完之后我和张水林顺着石家冲派出所对面的巷子跑了,后为我们到张水林屋里把刀子藏了起来 ,我就回家了。

公:你是否认识曾维亮?

杨伏龙:认识。

公:你是怎么认识曾维亮的?

杨伏龙:是张水林找到我,要我给曾老板帮忙,这样才认识曾维亮的。具体是在守王炼宏的时候,在机电公司对面认识曾维亮的。当时我们在守王炼宏,曾维亮的车到机电公司。曾维亮下车后,张水林就把我介绍给曾维亮。曾维亮就跟张水林讲,要他抓紧时间办。

公:你为什么去砍王炼宏?

杨伏龙:是张水林要我和他一块儿帮曾维亮砍的。

公:你们砍了王炼宏之后曾维亮给了你多少钱?

杨伏龙:总共是4300元钱。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杨伏龙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杨伏龙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就“王炼宏被砍”一案对被告人杨伏龙进行发问?

杨辩:需要。

杨辩:杨伏龙,你和张水林是怎么认识的?

杨伏龙:以前一起坐号子的时候在号子里认识的。

杨辩:杨伏龙,你和被告人一起砍伤王练宏,当时是谁先动手的?

杨伏龙:是张水林先动手的,王练宏下班后骑上自己的摩托车后,张水林走过去拍了下他的肩膀,然后拿菜刀朝他头部砍去。

杨辩:你作案后王练宏有没有来看过你?

杨伏龙:来看过我,我向他道了歉,他也原谅了我。

杨辩:你为什么要去公安局自首?

杨伏龙:我做案后对我的所作所为很后悔,后来在办案人员对我的劝说下,我就去自首了。

杨辩:你自首后有没有向公安局举报其它人的犯罪行为?

杨伏龙:有,我向公安局举报了张水林泼了田迪坤的硫酸的情况。

杨辩: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杨伏龙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张水林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就“王炼宏被砍”一案对被告人杨伏龙进行发问?

张辩:需要。

张辩:被告人张水林在案发前是怎么和你说要你一起去砍王炼宏的?

杨伏龙:张水林对我说:‘曾老板要搞个人,你敢不敢去?不敢就算了,要是去搞的话事后有你的好处。’

张辩: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杨伏龙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曾维亮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就“王炼宏被砍”一案对被告人杨伏龙进行发问?

曾辩:不需要。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曾维亮、张水林到庭。

审:(曾维亮、张水林到庭后)现在由公诉人就“王炼宏被砍“一案举证。

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被害人王炼宏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被害人王炼宏到庭作证

审:(王炼宏上后)王炼宏,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王炼宏:我叫王炼宏,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湖南吉首市人,住州电公司宿舍,系机电公司法人代表。

审: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王炼宏: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谈谈那天你被砍的过程。

王炼宏:九八年八月四日,大约晚上六点多钟,当我在物质局门口等朱卫民时,我就发现对面大约五六十米的电压器下

(余下内容附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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