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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辩护: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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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辩护:盗窃罪 (2012-04-21 19:37:29)

标签: 重庆 盗窃罪 数额 量刑 辩护 律师 杂谈 分类: 刑事辩护

 

重庆刑事辩护:盗窃罪

 

    一、什么是盗窃罪。

    盗窃罪的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系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多次盗窃的行为、或扒窃的行为。

    在常态下盗窃罪是数额犯,其盗窃金额需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方构成盗窃罪。但在盗窃行为方式是扒窃(俗称:摸包、扒手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即使盗窃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构成盗窃罪。

 

    二、盗窃罪的构成。

   (一)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积极地追去该目的的实现,即具有直接故意。

   (二)主体要件:凡已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四)客观要件: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多次盗窃的行为、或扒窃的行为。

 

    三、盗窃罪的数额标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二)重庆市2004年召开的公、检、法、司、国安第三届“五长”联席会议纪要,在前述幅度内规定了重庆地区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为: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 在本市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 含经济开发区、高新区 ),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六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市其余地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八百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八千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五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2)需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之表述:当行为人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时,无论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均构成盗窃罪。

 

    四、盗窃罪的量刑。

   (一)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愿望本文能解答您的疑惑,给予你需要的帮助!

                                                                   

蔡晓波  (德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11017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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