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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在烟草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2)

来源:未知  作者:c  日期:10-08-01

  确定行为人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要依据是“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额”,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人判处罚金刑时,只是以“违法所得额”作为处罚依据,而行为人没有“违法所得”的非法经营行为同样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将“非法经营额”也作为处罚依据之一。

  如果不对非法经营罪的兜底式条款予以合理的限定,其处罚范围将会出现极度扩张,从长远和根本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悖《刑法》分解投机倒把罪而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宗旨。这就要求在利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刑法规范处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时,一定要有明确的界限,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结论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运用非法经营罪的有关条款对烟草领域的非法经营活动进行规范时,首先必须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判断罪与非罪时应注意行为人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违法性,是否应受行政制裁。只有具有行政违法性并应受行政制裁的行为,才具有被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前提。其次,当行为人非法经营烟草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烟草管理规定并应受行政制裁时,还要分析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即其情节是否严重。判定情节是否严重除了应依法看其“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额”外,还需结合其他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再次,司法机构在运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刑事法律条文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注意把握其界限,不应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应以相关行政法律规定对其的定性和制裁为依据。第四,我国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如对罚金的判定、对违法情节认定的规定等,以使其更有效地规范烟草市场管理秩序,更好地推动烟草行业市场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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