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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2)
一、原称“商业受贿罪”。同“受贿罪”不同,最高刑为15年。
二、本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其中的职工系指有一定职务职权的职员而不是一般从事劳务的工人。在这些企业工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接受贿罪处罚,不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和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非受贿罪的犯罪客体。这两点是本罪区别f受贿罪的关键。
三、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四、非国有性质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构成犯罪的按本罪处罚。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构成犯罪的接受贿罪处罚。
五、法律依据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受贿犯罪数额的规定,原规定幅度较大,故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以参照执行。有的省自行确定1.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赵东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三个判断
9月29日,中央通报了20件治理商业贿赂的案件,对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共收缴不当得利12个亿,可见商业贿赂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商业贿赂是2006年反腐工作的重点,但商业贿赂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在当时理论界产生了不小的争论。现有的共识是,商业贿赂犯罪是一个由经济活动领域中多种贿赂犯罪构成的综合性体系,是涉及经济活动中公私领域贿赂罪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总称。它应当包括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上述犯罪,以及商业活动领域中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犯罪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这些犯罪规定在刑法的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至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中。而狭义的商业贿赂犯罪仅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2007年11月6日,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予以扩大,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一、“非公”性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的根本属性。
判断该罪主体的性质,有两个标准:一是所有制标准,二是看该主体是否“从事公务”。对于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受贿行为的判断,实践中争论较少。然而,国有公司、企业在商业领域中受贿行为的定性,理论界一直存在着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