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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十大刑事案件回顾

2010十大刑事案件回顾 (2011-01-06 13:16:47)

标签: 杂谈 分类: 律师实务

 

    一、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

  案情: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11月22日、25日,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的委托,指派李庄与马晓军担任龚刚模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同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李庄、马晓军先后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在会见过程中,唆使龚刚模谎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向龚刚模宣读同案被告人樊奇杭的部分供述,以配合龚刚模推翻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李庄又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以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同年11月24日,李庄指使龚刚模之兄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遂授意保利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同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李庄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以伪造证据、妨害做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月9日对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撤销该判决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重庆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李庄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二审期间,李庄一直表示认罪,二审法院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赵作海死而复生冤案

  案情: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被告人赵作海持刀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赵作海虽翻供,但一审当庭出示的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其否认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被害人在案发原因上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赵作海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2010年4月30日,本已被赵作海“杀死”的“被害人”赵振晌“复活”,出现在赵楼村。5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赵作海无罪。

  点评:继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蒙冤奇案之后,2010年5月,赵作海以11年的冤狱再次唤起人们对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极大关注。像此前的相关案件一样,该案秉承了冤假错案的一贯特征:刑讯逼供、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片断、多家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在冤案形成的背后,是司法理念的错位、程序正义的缺失、法律保障的空乏、责任追究的无奈。面对冤案的发生,不只法学界、司法界,整个社会都在对赵作海冤案所展现的法治问题表示极大的关注。赵作海冤案掀起了人们对司法制度变革和司法理念革新期盼的又一高潮,然而更深层次的分析,冤假错案的预防已不只是刑事诉讼法律所涉及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甚至必须有刑法的参与。

  三、文强案

  案情:2010年2月2日至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涉黑案,并于同年4月14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文强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在重庆被执行死刑。

  点评:此案因文强司法高官的身份,并且为重庆黑恶势力的最大“保护伞”而广泛关注。透过复杂案件的背后,带给我们更多的,仍然如同众多高官腐败堕落案件一样--是心理的冲击和深刻的反思。在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单位内部约束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情况下,一个官员是如何能够逐步走向堕落的深渊而玩弄司法于股掌之间。也许严惩文强的重要意义不只在于司法机关打掉了重庆黑恶势力的最大“保护伞”,还公众一份平安,还应该在于借助“打黑除恶”的风暴,透过文强的人生轨迹查验我们的干部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的缺失,从根源探寻减少腐败的长效机制。

  四、黄光裕操纵市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