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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定义
1998年6月18日,钱某(17岁)、刘某(16岁)、张某(17岁)等四人(有3人曾是实验中学学生)在他人的指使下,各持一把菜刀,当众将刘赞群砍杀19刀,致刘赞群重伤,七级伤残。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前青少年犯罪有如下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过高,犯罪性质日趋严重。
1950年-1959年青少年犯罪成员占刑事作案成分20%。
70年代末80年代初达到了66%(城市在70%-80%),此后居高不下。
陕西省某市1957年青少年犯伤害案1人,1981年为159人,翻了159倍。
犯罪类型从五六十年代的小偷小摸、耍流氓发展到杀人放火、投毒爆炸、拐卖强奸、抢劫盗劫、制毒贩毒,几乎什么类型都有青少年卷入其间。当前许多大案、要案、恶案大多是青少年干的,判处严厉刑罚的也大多是青少年。
(二)犯罪类型的复杂性和犯罪动机的恶劣性。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青少年心理发育快、自我控制弱、容易冲动,当遇到某种偶然事件诱导和激发等情况时,缺乏思考、不计后果。12岁赵某即属此类。但这种单纯因年幼无知而犯罪的,日渐减少,进而向暴力型、财产型发展,具有疯狂性、凶残性、贪利性。
(三)主要形态或形式属于团伙犯罪。
团伙犯罪主要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现。1987年严打时,全国摧毁各类流氓团伙20万个。青少年犯罪中60%-70%属于团伙犯罪,团伙泛指中85%由青少年纠合,青少年大案70%属团伙所为。有的属一般结伙犯罪,有的向犯罪集团发展,有的已发展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甚至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他们有名称、有头目、有帮规、有分工。近年来,他们人数上升,活动地域扩大,组织日趋严密,甚至与境外黑社会势力有联系。联系犯罪集团成员的,不仅是“哥们义气”的精神纽带,还有犯罪利益。
(四)中小学流矢生犯罪不断增多,犯罪低龄化。
1986年7月开始施行的《义务教育法》规定青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抓“普九”,也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五)女青少年犯罪人数激增,犯罪形式由“依附型”发展成“独立型”,出现所谓“大姐大”。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种:主观心理不成熟,缺乏是非曲直的自我评价能力;家庭环境消极因素的影响;社会上不良文化的感染等等。学校教育的失误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