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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受贿刑事判决书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孝中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刑诉(200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受贿罪,于2005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5年6月7日、6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杜XX、胡XX,证人刘X、苏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在担任湖北省A县县长、县委书记、B市副市长、C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苏X、刘X、羿X等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2000元。其中被告人杨X先后7次收受A县原广播电视局局长苏X的贿赂款共计107000元;先后4次收受A县原市政公司经理刘X贿赂的现金及财物折款共计30000元;收受A县原容城镇委书记羿X贿赂款5000元。为此,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和被告人杨X的有罪供述,并当庭出示了相关的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X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提出如下辩解:1、苏X向其行贿107000元不是事实。2、李X位的提拔是集体研究通过的;羿X送其3000元或是5000元是事实,但羿的提拔呈报在先,羿给其送钱在后。3、刘X霞被录用为合同制工人系杜X(被告人杨X之妻)所为,其被“双规”后才知情;X被录取符合校方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其本人未向校方提出要求,而是请求;其未许诺为刘X之女找工作。4、其收受刘X送给的“观奇”牌西服一套、7000元拜年礼金和4000元为其女杨X买手机是事实,但不是受贿,而是人情往来等。其辩护人提出: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收受苏X贿赂107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理由,1、证人苏X的证言不真实,且与被告人杨X的口供互相矛盾,应不予采信。2、间接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认定被告人杨X的行为构成受贿罪。3、被告人杨X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4、苏X的行为未构成行贿罪或单位行贿罪,故被告人杨X的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收受刘X30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不能认定被告人杨X构成受贿罪。其理由,1、被告人杨X在李X位当选镇长的过程中未发挥任何作用,虽然客观上收受了李X位通过刘X送给的价值3000元西服一套,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2、为刘X霞找工作系被告人杨X之妻杜X办理的,与被告人杨X无关。3、X上学系学校自主招生,被告人杨X无法利用职务之便来影响学校的招生。4、刘X与被告人杨X是人情往来,且被告人杨X收受刘X财物与谋利之间缺乏因果关系。5、证人杜X的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6、刘X给被告人杨X送钱的行为司法机关未认定为行贿罪。三、被告人杨X没有为羿X提拔副县长之事提供任何便利,杨X收受羿X送给的钱财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X在担任湖北省A县县长、县委书记、B市副市长、C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苏X、刘X(均已判刑)、羿X等人的贿赂款及财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42000元。

  (一)、被告人杨X收受苏X(原A县广播电视局局长)贿赂款107000元。

  1、1995年年底,苏X为A县广播电视局购买电视加密设备和提高电视收视费标准之事,请被告人杨X予以解决。1996年1月4日,被告人杨X在主持召开的县长办公会上,决定由A县财政局

拨款20万元为该县电视台添置编辑机一台;采取向有线电视用户集资和提高收视费标准的办法解决接受加密电视的经费。随后,苏X为具体落实上述事宜到被告人杨X的办公室送杨现金2万元。同年4月14日,被告人杨X又到A县广播电视局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又涉及到购置编辑机所追加费用和适当调高收视费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原中共B地委组织部、中共D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杨X1994年任钟X市委副书记;1995年7月至1998年4月任A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1998年4月至2000年4月任A县委书记;2000年4月至2001年7月任B市副市长;2001年7月至案发任C市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