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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主要风险之《刑法》第306条涉及的相关
1、《律师法》第45条第3款: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2、《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3、《刑事诉讼法》第38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5、《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曾有这样一句让律师们耳熟能详的话:“如果你要搞法律,就千万不要去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就千万不要去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就千万不要去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都做不到,那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这句话道出了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困境和苦衷,也表明了我国刑事辩护法律的现实障碍与司法环境。
应对措施:律师应如何避免触犯刑法第306条之规定(高俊斌 律师)
一、坚持依法代理案件,辩护案件,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
如果为了获得高额利益而去曲解法律,歪曲事实,甚至引诱他人做伪证,这和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是一个道理,谁也挽救不了你,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问题。
二、律师会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李庄案的爆发,最早缘于李庄唆使犯罪嫌疑人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谎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我们相信,绝大多数律师不会唆使犯罪嫌 疑人,但稍不注意则会出现许多说不清的问题,这恐怕不是李庄个案的问题。律师在会见时,会遇到这一现象,许多犯罪嫌疑人经过公检法等相关单位询问后,在看守所内互相影响,再加上其个人认为律师是自己人,就会常常提到这一问题,对此,律师应保持高度警惕,从如下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情节的应告知他投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即投案自首有三个要素,其中一个要素就是必须如实供述案情,而犯罪嫌疑人如果翻供,则有可能不被认定投案自首情节。而投案自首情节,又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般如此告知,犯罪嫌疑人会掂量轻重,多数情况下会不再坚持所谓的“刑讯逼供”问题。
(二)如果没有投案自首情节,也应告诉其如实供述犯罪情节属于酌定从轻情节,同时要结合以前的笔录再次告知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法律后果。
(三)对于律师告知如上义务后,而犯罪嫌疑人还坚持有刑迅逼供的,这时律师应做到有利、有理、有节。
a、有利,这就是和审查起诉的公诉人员取得联系,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也可以复印公诉人员的问话笔录。因确实有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会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这就是说,审查起诉人员的笔录都有,而并非律师“引诱”,从而使自已撑握主动,处于有利地位。
b、有理,即依法进行,最近在中国司法史上,出现了两大冤案,一个是佘祥林案,一个是赵作海案,由此而触动了我国司法最高层,从而出台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此,我们要按照其规定启动程序。
c,有节,采取如上程序后,最终使证据的非法性得以排除,没有发现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等问题,律师则应到此为止,对法律心存敬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振东在《恶法亦法理论的历史寻宗及其价值》讲了一个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的故事。苏格拉底是著名的哲学家,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强,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最终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中,他被判饮毒死。临刑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于是,克力同就提出各种理由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就是迂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道的,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就正当吗?《苏格拉底的申辩》中这位临终圣贤说的最后一句话是“分手的时候到了,我去死,你们去活,谁的去处好,惟有神知道。”他的精神显示出了古代一位哲学家对恶法的敬畏,而更何况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当家作主制定的法律呢?只要做为律师用尽了法律的手段,我们就没有什么遗憾了,而另外一方面如果我们通过如上程序认定了侦查机关的刑迅逼供,对此,做为律师也不可以得意忘形,对侦察人员大肆攻击,而是适可而止。
三、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取证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李庄案就是涉嫌伪证问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所以律师在取证问题上应慎之又慎。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我认为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