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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贩卖毒品,李飞、张某甲等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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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贩卖毒品,李飞、张某甲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03-19 10:17:27)

分类: 裁判文书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菏开刑一初字第52

公诉机关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飞,小名926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5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1日经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0212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5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1日经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西尔扎某,男,19772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3617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5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1日经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诉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飞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甲、西尔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11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于2013124日建议公诉机关补充起诉,并于同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机关于20131211日以菏开检刑追诉[2013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玉玲、姚爱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飞、张某甲、西尔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李飞的犯罪事实:

12013526日、27日,被告人李飞在菏泽市牡丹路金元商务宾馆处,两次将400元的冰毒(每次200元)卖与被告人西尔扎某。

220135月,被告人李飞在菏泽市佳信捷宾馆容留张某乙等人吸食冰毒一次;在西关医院附近的温馨客栈容留马某吸食冰毒一次;2013529日,在菏泽市佳信捷宾馆容留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3530日,公安人员在菏泽市奥林花园小区将被告人李飞抓获时,从其处扣押冰毒0.27克、从徐某处扣押系被告人李飞所有的冰毒4.94克、从张某甲处扣押系被告人李飞所有的冰毒2.42克。

二、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

20133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奥林花园其租住处,容留李飞、张某乙吸食品冰毒一次;2013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奥林花园其租住处,容留李飞、徐某吸食冰毒二次;2013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奥林花园其租住处,容留李飞吸食冰毒一次;201352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奥林花园其租住处,容留李飞、张某乙吸食冰毒一次。

三、被告人西尔扎某的犯罪事实

2013526日,被告人西尔扎某在金元宾馆501室容留彭某等人吸食冰毒一次;2013527日,被告人西尔扎某在金元宾馆501室容留彭某、李飞吸食冰毒一次;2013528日,被告人西尔扎某在金元宾馆501室容留彭某、梁某吸食冰毒一次。

综上,被告人李飞贩卖冰毒并容留三人三次吸食冰毒;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三人五次吸食冰毒;被告人西尔扎某容留三人三次吸食冰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