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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贩卖毒品,李飞、张某甲等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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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贩卖毒品,李飞、张某甲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03-19 10:17:27)
分类: 裁判文书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菏开刑一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飞,小名年9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西尔扎某,男,1977年2月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7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诉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飞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甲、西尔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于2013年12月4日建议公诉机关补充起诉,并于同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机关于2013年12月11日以菏开检刑追诉[2013]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玉玲、姚爱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飞、张某甲、西尔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李飞的犯罪事实:
1、2013年5月26日、27日,被告人李飞在菏泽市牡丹路金元商务宾馆处,两次将400元的冰毒(每次200元)卖与被告人西尔扎某。
2、2013年5月,被告人李飞在菏泽市佳信捷宾馆容留张某乙等人吸食冰毒一次;在西关医院附近的温馨客栈容留马某吸食冰毒一次;2013年5月29日,在菏泽市佳信捷宾馆容留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3年5月30日,公安人员在菏泽市奥林花园小区将被告人李飞抓获时,从其处扣押冰毒0.27克、从徐某处扣押系被告人李飞所有的冰毒4.94克、从张某甲处扣押系被告人李飞所有的冰毒2.42克。
二、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
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奥林花园其租住处,容留李飞、张某乙吸食品冰毒一次;2013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奥林花园其租住处,容留李飞、徐某吸食冰毒二次;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奥林花园其租住处,容留李飞吸食冰毒一次;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奥林花园其租住处,容留李飞、张某乙吸食冰毒一次。
三、被告人西尔扎某的犯罪事实
2013年5月26日,被告人西尔扎某在金元宾馆501室容留彭某等人吸食冰毒一次;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西尔扎某在金元宾馆501室容留彭某、李飞吸食冰毒一次;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西尔扎某在金元宾馆501室容留彭某、梁某吸食冰毒一次。
综上,被告人李飞贩卖冰毒并容留三人三次吸食冰毒;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三人五次吸食冰毒;被告人西尔扎某容留三人三次吸食冰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