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强奸罪 >

邹某被控绑架罪、强奸罪、强奸罪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邹某的委托,律所指派我为邹某绑架、强奸、抢劫案刑事辩护。经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邹某,本辩护人认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    绑架罪,对定性无异议,但有几点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邹某不构成强奸罪。

(一)、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三阶层理论):

注: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只要一个不符合即不构成犯罪。

(二)、从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分析:指控邹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

以上陈述可得知:双方发生性关系前达成了合意;被害人主动脱裤子;黄某假装与邹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是不让包容海等人强奸。

以上陈述的疑问:黄某未说明邹某是如何强迫其要求发生性关系;这次陈述说邹某插了进去,但第一次陈述称没有插进去,两次陈述矛盾;假设是被迫的,肯定有反抗动作或言语,被害人却只字不提。故,黄某与邹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被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律师建议法庭采信第一份陈述:鉴于两份陈述存在明显矛盾,根据被害人对案件的记忆准确度和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第一份陈述更接近客观性

2、从被告人邹某的供述分析:邹某不具强奸犯意,也未实施强奸行为。黄某自愿与邹某发生性关系,刑法则不予干涉。

20111230日)第37行的“因为那是她们被我们控制着”,疑问:如何控制黄某等人的?控制行为是否足以压制女子不能或者不敢反抗?这句话不能充分证明邹某控制程度达到足以压制女子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的程度。

10多个小时(凌晨3时至下午6时许)的交流与相处,邹对黄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爱情经历等有一定了解;黄某与邹某发生性关系是她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任何反抗言语或动作;双方发生性关系时有棉被遮挡。

综上,辩护人从构成犯罪构成要件和定罪证据要求两方面充分论证了黄某与邹某发生性关系为自愿行为。故,邹某不构成强奸罪。

三、    抢劫罪,对定性无异议,对抢劫数额持异议。

抢劫数额应以被抢项链的其中一段为依据,而不是整条项链。

上述四人的陈述明确抢劫所得的项链为其中一段,不是整条项链。在计算数额时应以所抢的一段项链为依据,不得计算整条项链的价格。故,本案的抢劫数额在410-820元之间(重约1克多,市场中准价410/克)。

四、    被告人邹某如实供述,当庭对绑架罪和强奸罪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相信贵院在建设“法治湖南”战略的指导下,定会作出一个定性准确、量刑规范,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