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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供应信息 > 商务服务 > 法律服务 > 供应东莞强奸罪辩护律师 强奸罪如何定罪 如何认定强奸罪有 效 期: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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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知名周乃文律师团队曾多次为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罪轻、无罪等精彩辩护。强奸罪的多次刑事辩护经验造就了我们对该罪案件的敏捷的判断能力、精确的把握诉讼核心、在强奸罪涉案证据的攻守驾轻就熟。事实是否清楚,罪与非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这五个方面直接影响着判决结果。 东莞周乃文律师团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多次成功的强奸罪辩护案例证明了我们执着、扎实的办案实力,当您的家属因涉嫌强奸罪被拘留身陷囹圄希望得到法律救济时请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第一时间给予您最专业的刑事法律意见。携手和您共同度过难关。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认定强奸罪,一般认为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通常是指: (1)使用暴力手段,即行为人对受害妇女实施危及人身安全的殴打、捆绑、堵嘴、强行按倒等暴力行为,致使妇女不能抗拒的。(2)使用胁迫手段,即行为人对受害妇女以杀害、殴打、揭发阴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或者利用迷信、谣言进行恐吓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进行恫吓,从而造成受害妇女精神极度惊恐,不敢抗拒的:或者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而又进行胁迫,使受害妇女违背自己意志屈从的。(3)使用其他手段,即行为人利用受害妇女处于重病、昏睡的状态,或者使用醉酒、药物麻醉等方法,使受害妇女不知抗拒或不能抗拒的。 2.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具有责任能力的妇女的意志。对明知妇女是不能真正表达自己意志的呆傻者或者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交行为的,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均应以强奸罪论处。与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但处于未发病期间的妇女发生性交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以上版权归属周乃文律师,请勿抄袭与恶意传播,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执业机构: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浩宇大厦9楼 周律师服务热线:13580904989 在线法律咨询QQ号码:89488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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