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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热点 解读环境话题 完善法制建设 推进环境保护

  代表委员呼吁修改环境保护法

  使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得到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报记者 徐琦 刘晓星

  针对新形势下环境执法力度不够、权威性不足等问题,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纷纷呼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使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政得到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责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环保局长许苏卉指出,国务院《决定》中明确了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关停的权限,而现行“环境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与国务院《决定》不能对接,与环保工作的发展趋势不符。应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使之符合《决定》的要求和新形势的需要。同时,明确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统一监管的地位和各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明确有关部门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法应成为基本法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鲁志强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应在“环境保护法”中有专门的章节,使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尽快依法得到转变。

  面对生态保护日益严峻的形势,全国人大代表许苏卉建议,应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对生态保护的责任。现行法偏重污染防治,对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存在不足。国家在“十一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强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需要法律进一步予以保障。

  ■引入国家环境政策

  全国政协常委、国家环保总局原副局长汪纪戎呼吁,应当在“环境保护法”里“侧重增加国家环境政策和各级政府部门环境决策和行政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使国家环境政策的贯彻执行从方式、程序上有法可依。她还建议,“环境保护法”在修改时应增加完善政绩考核、建立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和法律监督机制。

  汪纪戎说,用法律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规范政府决策和保护环境的行政程序十分必要,尤其在“环境保护法”中要确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政绩考核制度,这将有利于从法律层面上纠正重GDP、轻环保的片面性。

  ■明确对企业的罚则

  全国人大代表许苏卉指出,目前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罚则主要颁布于各类专项环保法规中,而“环境保护法”中则对此言之不详。而且处罚太轻直接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和执法成本高”的困局。应通过法律的形势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予以明确,并以法律的形式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企业为环境违法犯罪付出高昂代价,这样才能强化“环境保护法”的震慑力。

  ■为公众参与提供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气象局原局长温克刚在《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治本之策》的专题发言中强调,“环境保护法”中虽然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检举权、监督权都做了一些规定,但目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在具体条件、方式、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公众一旦遇到具体的问题,不知道应该用何种方式参与。为确实保障公众有效行使环境权,应当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公众运用环境权的有关规定,在法律层面上确立公众可实施的环境权。”他表示,应进一步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化程度。政府要逐步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并要建立公共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谎报、瞒报者要追究责任。

  据了解,去年“两会”中,共有汪惠芳、胡大白、苏增福等255位代表提出8件议案,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使之成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这些代表今年将继续提交相关议案,推进人大修改“环境保护法”。

  人大代表 夏之宁

  刑法增设生态破坏罪

  本报讯 (记者 徐琦)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化工学院教授夏之宁建议在“刑法”中增设“生态破坏罪”。

  夏之宁说,生态犯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破坏自然资源类的犯罪和污染环境类的犯罪。从犯罪学与环境法的角度而言,我国生态犯罪正处于一个急剧上升的“危险年龄”段。

  夏之宁认为,环境污染问题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而目前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主要是以经济罚款和行政处罚为主的处罚措施,“刑法”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有效地防止和打击污染环境的各种犯罪行为。因此,应当将更多的污染环境的行为上升到“犯罪行为”加以处罚,才能有效遏制破坏和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