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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释义第十二期
罪名释义第十二期
2014-03-11 · 来源:市检察院预防处
罪名释义第十二期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构成非法拘禁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表现为拘禁他人,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次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刑法》有关非法拘禁罪的条文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2、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或者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3、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1个月,或者一次非法拘禁十人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1、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二)、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构成非法搜查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实施了非法对他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或是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违背职责的规定行使职权,擅自决定非法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搜查的行为。
《刑法》有关非法搜查罪的条文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搜查罪《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三次以上或者对三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五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2、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1、七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七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2、引起被搜查人自杀的。
(三)、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构成刑讯逼供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目的。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使用肉刑、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判决前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没有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前都称为被告人。
《刑法》有关刑讯逼供罪的条文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三次以上或者对三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2、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人以上刑讯逼供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
(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的;2、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人以上刑讯逼供的;3、致使无辜的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四)、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构成暴力取证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使用暴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施以肉刑、伤害、殴打等危害证人人身的行为。“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刑法》有关暴力取证罪的条文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三次以上或者对三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3、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人以上暴力取证的。
(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的;2、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人以上暴力取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