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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释义第七期

罪名释义第七期

2014-03-11 · 来源:市检察院预防处 

                                         罪名释义第七期
                                           渎职犯罪
    (十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处罚。
    《刑法》有关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2、因违法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发生刑事犯罪的。
   (二)特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因违法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发生重大刑事犯罪的。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当征收的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流失,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2、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客观方面实施了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征或者少征应当征收的税款的行为;
    4、实施的行为造成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此罪。
   《刑法》有关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必须具备一些条件:
    1、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2、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具体工作中,为徇私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
    4、构成此罪必须具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
    《刑法》有关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折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负有对进出口货物检验、出具进出口货物证明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出口退税制度的规定,对明知是没有货物进出口或以少报多、以劣报忧的报关单,仍违背事实弄虚作假,在报关单上加盖海关验讫章或者出具出口货物银行收汇单,退税数额巨大的行为。
    4、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
    《刑法》有关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特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具有以下条件:
    1、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也有部分是由间接故意构成。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的行为。
    4、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
    《刑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