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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河南洛阳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孙瑞红:广东小夫妻每张收10元帮人 (2013-01-17 09: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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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河南洛阳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孙瑞红:广东小夫妻每张收10元帮人购票,违法但未犯罪作者:洛阳刑事辩护律师
小夫妻每张收10元帮人购票,违法但不犯罪
孙瑞红律师,系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刑事辩护业务。
【材料】:新华网广州1月16日电(记者吴涛)1月12日,广州铁路公安部门对外通报称查获广东今年以来最大“黑票点”。一对结婚三个月的叶某夫妇利用自己熟悉电脑的优势,帮附近农民工网上订票和取票,并收取每张10元的“服务费”。铁路公安人员在现场查获车票212张,票面价值人民币35402元,以及购票使用的身份证213张。
佛山火车站派出所副所长金军安说,根据刑法第227条等有关规定,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并符合票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要求,就构成了“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的刑事犯罪。叶某夫妇二人的行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刑事处罚标准,公安部门的行为并未超出法律的界限。
记者13日在叶某夫妇曾“刷票”的小店门口看到,小店卷帘门上方还贴着“快递、货运、火车票、公交卡”的字样。金军安说,当时店内还挂着“预售18天内火车票”的横幅,墙上贴着全国火车时刻表,“看起来跟真的代售点一样”,很有迷惑性。
森合律师孙瑞红分析:
首先,需要分析一下这对小夫妻的行为模式和黄牛党的行为模式。
这对小夫妻的行为模式:因为现在是实名制,他们应当是先收到农民工的身份证及在车票价格之外的10元费用,然后通过网上订票,之后农民工再从他们那里领取身份证和车票。
黄牛党倒卖车票行为的模式:因为之前是不实名制,黄牛党实价从售票处购买到车票,囤积,待客流高峰期间,很多人无法购买到车票时,随之高价卖出,一般加价50元甚至更高,进而获利。
其次,应当分析二者之间的区别:
1、是先约定好的费用还是在购买方无奈的情况下购买。黄牛党的行为是先大量购票,囤积,导致其他人在必须时购买不到票,不得以才无奈的出高价购买黄牛党的票。而这对小夫妻的行为,明显不同。他们在收到农民工身份证和钱的时候,农民工没有任何的不得已的无奈心理,他们非常乐意多出10元钱,省下自己购票所可能支出的更多的成本。
2、行为模式的差别,是先购到票,进行囤积,再高价卖掉的行为还是先约定好10元钱费用后的代购行为。显然,小夫妻的行为属于后者,不同于黄牛党倒卖车票的行为模式。
第三,从法律方面分析该小夫妻是否构成犯罪。
1、根据张明楷的《刑法学》第四版753页关于倒卖车票、船票罪的论述,明确认为“倒卖应是先购入后出售的行为,为特定他人代购车票、船票而收取代购费用的,不构成本罪。”根据以上行为模式的分析,我们当然应该能够认定这对小夫妻的行为应当不构成倒卖车票罪。
2、小夫妻的行为是否就一定是合法的?本人认为小夫妻的行为是非法的,小夫妻的行为分明是一种经营行为,并非偶尔个别的代购行为,类似于火车票代售点(火车票代售点每张票加价5元),那么这种经营行为应当是需要有经营资格的,不是随便就可以做的。但是这对小夫妻没有得到合法的代售车票的资格。因此,本人认为他们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本人认为,小夫妻的所得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综上,本人认为,该小夫妻的行为只是一般的非法经营行为,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一般的行政处罚即可。
附相关分析依据